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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呼籲 課稅應該要依循正當法律程序進行

2013/11/2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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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呼籲 課稅應該要依循正當法律程序進行

【記者林培涵/台北報導】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前提是稅務稽徵機關之稽徵目的是否合乎租稅正義、正當法律程序、平等對待以及實質課稅原則;而人民遭受違法或不當課徵,釋憲是否為最後有效的救濟途徑,值得探討。中華人權協會特別於11月23日在台大法學院舉辦「正當法律程序與賦稅審查課徵及救濟」研討會,邀請前大法官許玉秀教授及曾有田大法官及多位財經法學學者專家及律師與會,探討目前賦稅課徵的現況與救濟困境,希望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遵守,建立友善租稅環境,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

  研討會一開場由許玉秀大法官專題演講「租稅規範審查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許玉秀為司法院第七屆大法官,在任期內特別關注租稅規範的審查案子。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的方式來報稅,從這樣的扣除額選擇權中,許玉秀看到法律賦予納稅人參與稽徵程序的權利,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是單純被決定的客體,而是稽徵主體,應該有所保障。然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卻規定當納稅人選擇以標準扣除額報稅後若稅額已經稅捐機關核定後,納稅人就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許玉秀表示,這樣造成現象是納稅人空有權利卻無法執行!因為只要納稅人主張要變更適用,稅務人員都會用「稅額已經被核定」的理由不讓納稅人變更,這個規定使得納稅人改變選擇的機會形同虛設,根本是一個沒有法律保障的變更選擇權。

  關於財產權的審查密度,大法官採中度審查標準;至於正當程序原則的審查,在審查人身自由時,當然使用嚴格審查標準。而國家課稅不能課到人民無法生存,若涉及生存權,或同時侵害多種基本權時,審查密度就要提高。許玉秀表示,當她看到2012年所發表的賦稅人權宣言中的一段話「有鑒於賦稅徵收及處罰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時,讓她感到「吾道不孤」,非常欣喜!她從2005年就主張租稅規範的違憲審查應該要用正當的法律程序原則來進行,因為國家要課人民的稅有沒有依正當的法律程序這很重要,因為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一個是關在監獄,另一個是課稅,一般人只要不犯罪就不會有被關的問題,但課稅是大家都會遇到的問題,所以這是很重要的。

  第一場主題「從司法院大法官對租稅規範的解釋看稅制改革」由台大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教授主講,葛克昌以一個德國故事開場,他說德國有一個父親,給六歲孩子喝啤酒,卻不敢讓孩子喝飲料,原因是德國啤酒為純小麥製造,而飲料卻添加了許多不知名的添加物。葛克昌以此故事隱喻人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本是憲法的具體化,但立法者卻在法律中添入許多添加物,已經逾越憲法對人權保障的界限,如行政機關加了許多解釋函令,行政法院添加了許多判例、總會決議等等。他認為國家不應任意增添,尤其是國家與人民間最重要的稅法。

  葛克昌表示有些違法違憲的解釋函令之所以無法廢除的原因是受到行政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多數不懂稅法,他建議行政法官應通過稅法考試才能擔任。葛克昌認為台灣應該成立專業的稅務法庭來保障人民權益,全世界第一個成立的專門法院都是稅務法院,連沒有行政法院的美國都有稅務法院。與談人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以德國為例,在2008年德國宣布勞工通勤費在報稅時不准扣除成本費用是違反平等原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宣告違憲;相對台灣的勞工階層,報稅時所有成本費用都不能扣除。另一位與談人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也認同早期稅捐機關有許多為人詬病的方法,她期許公務人員應加強憲法及稅法的訓練。

  第二場由曾有田大法官主持,曾有田轉述擔任稅案律師的學生告訴他「一彎腰就可以撿到許多案子」這句話,來突顯台灣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及大法官釋憲案件中為最多,也指出稅捐機關人員稅法素質及人權觀念不足,加上稅務制度的不完備造成救濟制度的困境。主講人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黃俊杰教授認為賦稅救濟困境的原因相當多元,他以一則股票交易的判決案例來分析,說明納稅本質上雖是義務,但相對地也具有要求國家應依實質正當法律課稅的權利,基於公平正義,徵稅與納稅應得到相同對待。與談人李元德律師補充黃俊杰所舉案例中的違失有:稅務機關尚未掌握證據即開單;稅捐機關認定當事人違反所得稅法前未給予當事人答辯;而法院調了很多證據卻不給當事人閱覽,也是侵犯納稅人訴訟權。另一位與談人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目前稅捐案件中一案可以分出很多案,如一個案件有五個年度,就有五組稅捐人馬審理,最後的結果都相同,耗費許多時間與成本。另外訴願會及行政法院人員專業不夠,沒有足夠的培訓,導致最高行政法院比高等行政法院案子還多的倒三角形怪現象,因為行政法院判決讓人民不服氣,只好提出再審甚至大法官釋憲,也造成之前所有的救濟程序都是徒勞無功。

  最後進行綜合討論時,與會者踴躍提問,其中有關行政法院撤銷稅捐機關原處分後,一般實務見解並不是撤銷原處分而是撤銷復查決定,又回到國稅局重核,加上開單後,核課時效就停止進行,造成萬年不死稅單的提問。葛克昌認為,現行的行政法院是事實審,法官判決不應回到原處分機關,應在行政法院直接駁回或撤銷所有處分。黃士洲表示,德國稅務復查每年有70%獲得變更,也就是說1000件中才會有一、二件到行政法院體系,他們是透過事前種種的審查就撤銷,而非事後靠救濟制度,讓人民落入絞肉機中只剩半條命。蘇友辰律師認為國內應設稅務法庭、成立納稅人權利保護官及稅務妥速審判法,才是正本清源的方法。許玉秀認為根本問題在於「正當法律程序」,如果稅捐機關在做決定時有想到人民的權益,把人民當作正當法律程序的主體,而不是當作可以拔毛的羊,就不會亂收稅,亂花錢,而政府常以財政困難來要求課稅,這代表政府的管理能力太差,有何資格老是要人民拿出錢來,許玉秀呼籲人民,要注意自己的稅,國家課稅一定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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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大法官許玉秀表示,她相當贊同賦稅人權宣言中有關賦稅徵收及處罰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因為課稅是國家給人民最大的痛苦,一定要依正當法律程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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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曾有田大法官指出台灣稅務案件在行政法院及大法官釋憲案件中為最多,也指出稅捐機關人員稅法素質及人權觀念不足,加上稅務制度的不完備造成救濟制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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