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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離譜爭點 再論阿嬤冤案

2008/08/13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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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本案系爭契約名為土地買賣契約,任何買賣均須先付清價款,這是自然法則,普世價值。那有以公權力,縱容歹徒大作無本生意,不勞而穫之理!

以下是關於【官司纏訟十七年 八旬阿嬤赴監院】的後續追蹤報導:

(系列二)

【引用】http://city.udn.com/59236/2705624?tpno=0&cate_no=0

【轉載】http://blog.udn.com/bilingwu/223936


自然法則中包括三大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財產。為了保障人民在自然法則中的權利,近代民主法治國家乃在自然法則的規範下,制定各種形式的憲法來保障人民。當各國憲法完成後,始有各項法律之制定,準此:自然法則大於憲法,憲法大於法律。

然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判人生死全能者最大,大到可以恣意侵犯人民權益,大到可以不依法律、證據,為特定對象預設立場。爾等小民,其奈我何!

茲以83年度台再字第80號判決為例舉證: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125行)。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依第二審所確定之事實而為之法律上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在內。 

(答辯)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3:「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豈能依樣畫葫蘆!

二、 張冠李戴:(130行)查本院原確定判決以: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係以再審被告(李善和)主張之事實,有第一、二次合約書、協議書、借據、買賣契約書、補充協議書為憑,再審原告對該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足信為真實。 

(答辯)原審變造證據:把第一審被告所提出有關買方逃漏稅之證據,變換為對造所提出者,而確定判決:無罪之人為有罪,判:有罪之人為無罪。看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324行:有被告提出之上開二份不動產買賣契約、借據及80826日約定被告應配合原告報稅使用另行簽定土地買賣合約書乙式之協議書共影本四件在卷可稽....。原告(李善和)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再說:土地出售人根本無稅可逃?何罪之有?

三、濫權枉判:自云:無法請照開工(22行)卻又偷偷無照開工。 

(答辯)違背建築法第86條:建築執照非經申請許可發給執照者,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違反規定擅自建築者,處以建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李善和自云: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應處以罰鍰一千六百萬元以上。原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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