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表示,颱風來襲時各直轄市或縣(市)宣佈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訊息,僅適用於機關及學校。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亦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辦法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並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至於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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