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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件刑事補償求償案件能順利向失職人員求償嗎?

2012/11/27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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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灣第一件刑事補償求償案件能順利向失職人員求償嗎?

 

  空軍士兵江國慶錯殺案,創下我國冤獄補償1億318萬5千元最高金額,江母曾經傷心的表達,「15年來的煎熬,換作是誰都會受不了。」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換回他心愛的兒子。但是在2012年8月台北地檢署偵結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被控江國慶案的不起訴處分,造成犯下錯誤的軍方官員,可能因責任未定,上億元冤獄補償,求償受阻。這件台灣史上第一件刑事補償法求償案件,最後又會是由台灣二千三百萬人買單嗎?

  司法改革基金會特別舉辦江國慶案系列座談會及法庭觀察活動,11月24日(六)上午09:30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行第二場座談會,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茂生,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周伯峰,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等,參與討論有關江國慶案民事求償部分。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茂生表示,江國慶冤案已經依照刑事補償法補償,接下來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失職公務員求償,他樂觀表示這件求償案一定會成立只是求償額度的問題,並且強調這筆上億元的補償金,如果換算由台灣二千三百萬人負擔,每人平均要五元,如果求償官司輸了,那台灣司法也就完了。 

  江國慶冤案高檢署曾要求北檢應調查是否有殺人、濫權追訴致死及私刑拘禁致死情形,但是北檢最後不起訴的說法是,被告陳肇敏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並且已逾追訴期,所以不起訴處分,目前江母已向北檢申請再議中。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以自己曾經是司法不公的受害人身分,認為在台灣司法界的違法濫權事件,時有所聞,但是對於司法官的究責「濫權追訴」、「枉法審判」法條,卻都不曾動用過。所以對於江案的求償,最後一定官官相護不了了之。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周伯峰,認為江案求償官司在法律見解上還有不同,但是無論未來是否成立,陳肇敏等應該先認錯道歉,人民的感受才不會不爽。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認為江案民事求償案,它有轉型正義、修復式正義、政治法律三個層次的問題,並不是只有用司法來解決就可以。尤其台灣是人權非常不足的地方,司法圈的環境又是最保守封鎖的,江案向失職公務員求償,發生法律與正義分離的狀況,如果純粹從法律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絕對找不到正義。 

  司法改革基金會特別舉辦江國慶案系列座談會及法庭觀察活動,11月24日(六)上午09:30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行第二場座談會,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茂生,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周伯峰,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等,參與討論有關江國慶案民事求償部分。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茂生表示,江國慶冤案已經依照刑事補償法補償,接下來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失職公務員求償,他樂觀表示這件求償案一定會成立只是求償額度的問題,並且強調這筆上億元的補償金,如果換算由台灣二千三百萬人負擔,每人平均要五元,如果求償官司輸了,那台灣司法也就完了。 

  江國慶冤案高檢署曾要求北檢應調查是否有殺人、濫權追訴致死及私刑拘禁致死情形,但是北檢最後不起訴的說法是,被告陳肇敏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並且已逾追訴期,所以不起訴處分,目前江母已向北檢申請再議中。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以自己曾經是司法不公的受害人身分,認為在台灣司法界的違法濫權事件,時有所聞,但是對於司法官的究責「濫權追訴」、「枉法審判」法條,卻都不曾動用過。所以對於江案的求償,最後一定官官相護不了了之。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周伯峰,認為江案求償官司在法律見解上還有不同,但是無論未來是否成立,陳肇敏等應該先認錯道歉,人民的感受才不會不爽。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認為江案民事求償案,它有轉型正義、修復式正義、政治法律三個層次的問題,並不是只有用司法來解決就可以。尤其台灣是人權非常不足的地方,司法圈的環境又是最保守封鎖的,江案向失職公務員求償,發生法律與正義分離的狀況,如果純粹從法律是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絕對找不到正義。 

  陳耀祥認為,所有審判都一樣先程序後實體,因為江案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司法改革上、軍法審判史上都是指標性案件,國防部在過程中的態度很重要,不能因為學長、學弟的關係,輕輕帶過,或是打假球,國防部要加油!司改會林峰正律師也強調,無論從江國慶冤案或蘇建和案,顯示法醫的鑑定報告內容錯誤,凸顯法醫只是配合檢警調辦案,這是我國法醫制度嚴重的缺失,另外在1999年雖然軍法審判制度大幅修改,但是目前軍事審判仍隸屬國防部管轄,無法獨立公正審判。 

  針對轉型正義陳耀祥舉德國為例,當時戰後德國要去納粹化,所以刑法對納粹的戰犯追訴時效是無限期,而我國目前對於失職公務員的究責與求償都有期限,在我國目前政府已簽國際人權兩公約,基於對於司法人權的保障,是否也應借鏡德國,延長追訴時效,讓失職公務人員擺脫狡猾拖過追訴期,才能加速司改,保護人權。

    

圖說: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辦江國慶案系列座談會及法庭觀察活動,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行的第二場座談會,邀請學者參與討論有關江國慶案民事求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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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素 (未驗證) ・ 2012/11/28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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