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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稅法協會副主席葛克昌:我國租稅競爭力落後 拖垮國家競爭力

2012/10/23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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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稅法協會副主席葛克昌:我國租稅競爭力落後 拖垮國家競爭力    

【記者洪小琥/台北報導】國際貨幣基金(IMF)日前發布經濟預測,台灣今、明年經濟成長率僅一.三%與三.九%,遠低於開發中亞洲國家的六.七%、七.二%,台灣的國際競爭力流失問題,成為近日各方討論的焦點。世界稅法協會副主席、台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10月18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所舉辦的「財稅正義圓桌論壇」中提到,一個國家並不是租稅負擔率低,才有租稅競爭力,而是要實施納稅人權利保護觀念,才會有競爭力,台灣近幾年租稅負擔率約12%,雖然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算是低的,但是台灣租稅競爭力在世界卻是排到七、八十名,稅官不重視賦稅人權的舊思維,已經嚴重拖垮國家競爭力。 

  「租稅改革絕不在稅率,重點在於賦稅人權的觀念要轉變」葛克昌表示,台灣於2009年5月批准國際人權兩公約,並制定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規定,以促進人權的落實與實踐,雖然在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有納稅人權利保護,但重要的條款都沒有在裡面,如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設立等。納稅人面對龐大的政府機器,資訊不對等,是個弱者,需要有權利保護官,觀念上極需要突破。再者,先進國家對納稅人及其申報推定為誠實,除非有證據證明人民有逃漏稅,才進行調查,但是台灣不是,稅務機關無法提出證據,卻一直要求人民協力義務,證明自己誠實,最後還要處罰,連追查五年。 

  葛克昌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之二「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但是我們的稅單一出生卻沒有名字:公文書受文者出現「雞排」、「飯糰」,甚至有些稅捐處罰案件,受文者也是寫某某等五人,連稅單要開給誰都不說清楚,從此可以看出台灣不重視賦稅人權。稅務機關可以自己決定稅單金額、自己決定處罰金額,還可以自己決定限制出境,但是沒有考慮到執行公權力也須受法治國家原則的限制、要有法律依據、國會的保留。葛克昌教授表示,所有的稅單後面都應該要有主旨與說明,要說明是怎樣認定事實及法律的依據。但是目前實務上稅務機關,不就是沒寫,不然寫的卻是函釋。「函釋不是法律」,葛克昌特別強調函釋在行政訴訟中是被告(稅務機關)的法律見解,跟原告是同樣的地位。他更以現任監察院長也是前財政部長王建煊為例,王建煊曾退下公職辦公益事業時,發現公益團體課稅受到許多不合理函釋的規範,他感歎公務員不了解民間需要,跟不上時代,對於目前賦稅人權還會受到侵犯,王建煊認為自己這個當老師及昔日長官的,應該要負很大的責任,「想起來我真是個罪人」。 

  另一方面,葛克昌也認為,在市場經濟國家,社會的公平正義就透過租稅公平與社會福利來體現,但在台灣租稅來源是不公平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來自薪資所得者,雖然台灣租稅負擔率低,社會福利也在擴大,但都是薪資族在出,所以台灣社會的不平等卻是越來越擴大。 

  葛克昌還表示,兩公約尊重人們基本權的精神,每一個個人出生就應該被當成完整獨立個體被尊重,但我們許多稅法規定,違反了這樣的精神,如:1957年德國就宣告夫妻合併申報累進課稅違憲,幾乎所有國家都如此,而我們是到最近大法官釋字第696號才宣告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違憲。另外在台灣未成年子女需要與父母合併申報累進課稅,所以當未成年子女有打工的所得,不但無法獨立申報,還會增加父母親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這樣的規定,在德國也早就被宣告違憲了。   

  甚至台灣稅法上有連帶債務、連帶負責的觀念,葛克昌說他與國外學者討論時,學者都覺得不可思議,因為在兩公約的精神中,當人出生即是獨立個體,誰又能幫誰保證、負責?在國外法律沒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每個人都只為自己負責。而台灣賦稅上常發生為別人負責冤枉背稅的情況,如公益律師黃文皇因為接受法院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最後卻被誣指逃漏稅加罰款上億,還被限制出境的事件,這些都是違背賦稅人權的舊觀念,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 

圖:世界稅法協會副主席、台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表示,台灣租稅競爭力在世界排到七、八十名,稅官不重視賦稅人權的舊思維,已經嚴重拖垮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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