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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屆兩岸稅法研討會《稅捐證據法制探討》

2012/09/27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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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屆兩岸稅法研討會《稅捐證據法制探討》

期待行政法官樹立典範  最佳稅法判決出爐

 

【記者莊子平/台北報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12年9月24日舉辦第十七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揭開兩岸財稅法學界年度盛會,除增進兩岸學者的學術交流外,更創造實務界與學術界難得的溝通平台。本屆研討會主題為「稅捐證據法制探討」,與會演講的貴賓除台灣稅法學者及從事稅捐實務多年的律師、會計師外,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Prof. Moris Lehner及數位大陸知名稅法學者也帶來精湛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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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第十七屆兩岸稅法研討會《稅捐證據法制探討》開幕,兩岸貴賓及學者大合照,(左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兼策略長吳德豐會計師、前財政部長及駐WTO大使顏慶章、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Prof. Moris Lehner、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教授、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陳聰富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會長等,後排為葛克昌教授及兩岸學者。

期待行政法官樹立典範  最佳稅法判決出爐 

【記者莊子平/台北報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12924日舉辦第十七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揭開兩岸財稅法學界年度盛會,除增進兩岸學者的學術交流外,更創造實務界與學術界難得的溝通平台。本屆研討會主題為「稅捐證據法制探討」,與會演講的貴賓除台灣稅法學者及從事稅捐實務多年的律師、會計師外,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Prof. Moris Lehner及數位大陸知名稅法學者也帶來精湛演說。 

  大會另一項重點是「新書發表會暨年度最佳稅法判決選評」,擔任評審的葛教授指出每個案例都有血淚歷史,法官應要突破法律障礙,要符合憲法去解釋。葛教授具體舉例指出行政法院法官的一個好的判決比租稅改革都來的有用,強調「徒法不能自行」,更凸顯此次評選年度最佳判決的意義。

開幕由主辦單位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先致詞,開幕貴賓包括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教授、前財政部長暨駐WTO大使顏慶章、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會長。自第一屆就與會的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教授很肯定研討會對兩岸行政法、稅法的交流有一定幫助,而且研究越來越細膩,他指出現在討論證據法,在法院碰到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爭議,也就是證據的認定。很高興兩岸注意到法的實踐,期望兩岸稅法更能夠公平,能符合正義要求。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兼策略長吳德豐會計師談到四年來兩岸出版許多書,展現海峽兩岸財稅法學界的合作,今年更首度聯合主辦年度最佳判決,根據評選優良判決,讓行政法院對此重視。而擔任評選委員的葛克昌教授談到此次選評的標準,根據三個基準:包括判決發展史中是否有破繭而出的原創性;該判決是否對於人權保障有高度體認,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判決是否對法律疑義,具有澄清的作用。從決選入圍四篇,再從中選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葛教授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例,因為陳長文溢繳房屋稅案而修法,但只有陳長文等少數幾個人獲得退稅,而其他案件卻因確定判決而民眾無法退稅。法官應突破法律障礙,符合憲法去解釋,期待行政法院將來更能夠回應社會的需求。

101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共計兩篇:第一篇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關限制出境的判決,評審召集人、駐WTO大使顏慶章指出本判決跨越到國際公法角度,引述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檢視稅法應有的適用,顯示兩公約對國內法律有優先適用效力。此判決在未來租稅的歷史具有高度開創性,充分體現保障人權。顏慶章表示,稅捐稽徵法基於稅捐保全,有限制出境等手段,雖然這是法律授權,但如果財政部做了無實益的保全措施裁量,就是違法、涉及裁量濫用。 

  第二篇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決,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行政法院法官自為判決,不再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評審葛克昌教授指出此判決理由具體明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有助於一次紛爭,一次解決,雖然此案並不是獨創卻是樹立了典範,尤其在稅捐處罰法方面。 

  此場研討會獲得各界高度關注,與會人數眾多。第一場由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劉劍文會長報告「論稅務訴訟中的證據效力」,與談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指出,看到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則有嚴謹規定,反觀台灣的證據認定是大多採自由心證。同時大陸有專家鑑定機關,可以供台灣參考,是否有更有公信力的鑑定服務來解決徵納雙方的爭議。談到「稅捐機關球員兼裁判、行政裁量權過大,證據他說了算」的問題,陳清秀認為國稅局沒有法律人才,如何認事用法?這是屬於人力資源的問題。在這些問題未解之前,法官的裁判就很重要,執法者只要心裡有一把尺,就不會偏袒任何一方,一定要公正處事,偏向稅務機關看起來很「愛國」,其實是危害國家,讓資本、人才外逃,無法永續發展。 

  第二場中葛克昌教授報告「稽徵程序之證據評價與證明程度」,他談到大陸對台灣的讚美,覺得很慚愧,他舉出以財政部1982.11.30台財稅第38662號函釋「出具債務人私文書,如無其他未取得利息之客觀證據,應不得免課利息所得稅。」不僅如此只要是提出私人文書、契約一概不承認,認為證據力非常值得懷疑。此函釋一直用到最近才廢止,其實稽徵機關早就提出質疑,結果卻仍維持,因為國稅局保守派說行政法院判決都支持我們。一直到最近法院的判決改變了,函釋才被廢止,因此行政法官的判決是有指標性作用的。 

  葛克昌教授也認同陳清秀教授所提國稅局人員不懂法律,因為行政法院沒有堅持法治國家最低要求,他指出「如果國稅局官司都打輸了,能不重視法律人才嗎?」葛教授也引用美國的狀況,最近與紐約國稅局幾位律師交流,知道他們最近官司幾乎全軍覆沒,因為法官認為他們是國稅局的專業律師,都說不清楚,因此將利益歸於民眾,國稅局也只好去修改法令。葛克昌強調:「所以一個判決會影響多大的進步!」 

  此次研討會由兩岸深入「稅捐證據法制探討」,聚集兩岸稅法學者、實務界律師、會計師,諸多稅法先進齊聚一堂,透過各界意見的交換,期望激盪出更炫麗的火花,促成稅捐法制有更進一步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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