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806】欠稅7百多萬,「管收」前老闆?
文/楊春吉
【新聞】
跨足兩岸餐飲市場的蠔記食品袁姓前負責人,被控滯欠營業稅及營所稅約新台幣764萬元,遭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今天證實,台南分署昨天聲請管收蠔記食品袁姓前負責人,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管收。台南分署指出,袁姓前負責人在擔任蠔記食品負責人時,於民國100年8月收到國稅局稅單後,同年9月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到陳姓中國籍人士名下,陳姓負責人數天後出境返回中國。袁姓前負責人更把蠔記食品銀行存款全數轉至他人帳戶,其中有多筆款項直接轉入配偶的私人帳戶,以達脫產目的。台南分署調查,袁姓前負責人具有餐飲管理專業,還經營「竇爸雞腿王中式速食」、「竇爸國際餐飲有限公司」、「豪記臭豆腐工坊」、「佳美簡餐店」等多家餐飲事業,但負責人都登記在配偶的兄弟名下。另外,袁姓前負責人還在中國大陸天津、上海經營台灣美食廣場,餐飲事業橫跨兩岸(中央社 101年8月22日報導:欠稅7百多萬 蠔記前老闆管收)。
【疑義】
按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第2項)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第3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第4項)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第5項)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第7項)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第8項)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第9項)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第10項)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第11項)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第12項)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9項、第10項之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或「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而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從而,台南分署所指「袁姓前負責人在擔任蠔記食品負責人時,於民國100年8月收到國稅局稅單後,同年9月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到陳姓中國籍人士名下,陳姓負責人數天後出境返回中國。袁姓前負責人更把蠔記食品銀行存款全數轉至他人帳戶,其中有多筆款項直接轉入配偶的私人帳戶,以達脫產目的。台南分署調查,袁姓前負責人具有餐飲管理專業,還經營「竇爸雞腿王中式速食」、「竇爸國際餐飲有限公司」、「豪記臭豆腐工坊」、「佳美簡餐店」等多家餐飲事業,但負責人都登記在配偶的兄弟名下。另外,袁姓前負責人還在中國大陸天津、上海經營台灣美食廣場,餐飲事業橫跨兩岸。」如屬實,袁姓前負責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台南分署聲請管收蠔記食品袁姓前負責人,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管收,似非無理。當然,義務人不服本裁定者,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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