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訪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的職責,系代表國家糾察犯罪,摘奸發伏。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
自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審檢分隸,最高法院檢察署連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轄下各級檢察署正式隸屬法務部,原隸屬司法行政部之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使我國司法制度邁入新境界,期能共同達成維護法紀,弘揚法治之神聖使命。
檢察官兼書記官長 洪泰文
高檢署主要業務_審慎辦理非常上訴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為本署檢察總長專屬之職權,是對於確定刑事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以統一法令之適用及保護被告之利益。
非常上訴目的為糾正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而設,與再審之對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是否與客觀事實符合發生疑義,為受判決人之利益?不利益而設之救濟方法並不相同。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理由而請求救濟者,則與提起非常上訴之要件不合,依法自無從提起,但本署仍詳加斟酌,倘認合於再審條件,則發交第二審檢察官依法處理。
特別偵查組成立緣由
由檢察總長所帶領之特別偵查組能充分發揮其功能,立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修訂法院組織法時,將檢察總長之任命方式由總統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且國會同意之方式,使其獲得「間接民意基礎」並責成其應向全體國民負責。另外,明定檢察總長任期為四年且不得連任,以彰顯檢察系統之獨立性。從一個高度透過檢察一體,由檢察總長建立一個高效能的專業團隊,指揮檢察體系全體檢察官,有系統、有組織的偵辦高官重罪案件,以符人民期待。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最高法院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其員額以法律定之,以一人為檢察總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peopo公民記者與洪泰文書記官長座談
松山社區大學宋偉強主任提問
參訪目的:
了解最高法院檢查署「肅貪督導小組」之相關運作、
如何追查貪污犯罪財產、強力執行扣押貪瀆案件不法所得..等,
以及活化公務人員廉政與法治教育宣導,
建立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敢貪、不能貪」的正確觀念,
誠實和妥善執行公務,為民塑造廉能政府的新典範。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