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龍應台部長:老樹只是一棵樹?還是文化資產?
小市民大哉問 龍應台部長:
1「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是在您當文化局長一手催生,現在全國五都唯一沒有樹保條例的台中市?你有何看法?
2請問龍部長在您任內有企圖心為台灣立一個「愛護樹木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所指定公告的,指本國所特有,或族群數量稀少,或有滅絕危機之動植物。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3條、5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珍貴稀有動植物禁止捕獵、網釣、採摘、砍伐或其他方法予以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境。非法捕獵、網釣、採摘、砍伐或破壞指定之珍貴稀有動植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有該管責任之公務員犯以上之罪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公民記者已將報導內容寄給文化部部長信箱
若有回函,我會全文刊登並將內容轉發給跨黨派立委共同推動中央樹保法!請大家一起為老樹集氣!
傅 先生您好!
台端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致文化部龍部長信函收悉,茲由本局答復如后:
首先感謝您對文化資產保存之關心,本局致上最高敬意。
針對您所提及「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是在龍部長擔任文化局長一手催生,現在全國五都唯一沒有樹保條例的臺中市?有何看法一節?,查縣市政府不乏推行保護珍貴老樹的政策,像臺中市就有很多珍貴老樹,臺中市政府89年亦為保存綠色資源並促其永續利用,以維護縣內綠化景觀,特訂定「臺中縣樹木保存及移植調配管理要點」,但於99年底廢止;現在各縣市政府都可以訂定保護珍貴老樹的自治條例。
至於您所詢「老樹算不算是一種文化資產」?以及是否立一個「愛護樹木法」等問題,因您來信所提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49條、第53條、第56條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均屬民國94年修正前之舊有規定,已不再適用。至於現行規定,則請參考文資法第76條至第86條有關「自然地景」之規定,而依現行文資法第76條規定:「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故您所指之老樹,如屬珍貴稀有植物者,亦可能具有自然地景中自然紀念物之保存價值,惟依文資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自然地景」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即改制後之行政院農業部),您所提之寶貴意見,本局將另轉請行政院農業部卓處。
感謝您的來信與指教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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