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文林苑案第十三章:王家還要繼續等待嗎?

文字-A A +A

遲至目前,王家並未聲請解釋憲法,而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也因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所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而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參照),難道王家還要繼續等待,等待台北市政府或內政部聲請解釋憲法?

至於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因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所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而不受理,王家得否再聲請解釋憲法?

就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明文,但在解釋上,應予容許;蓋不受理者,乃「立法委員」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受理之原因,乃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所定第1項第3款「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與人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尚屬有間;苟因而不容許,侵害了人民之釋憲權及提起再審之權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參照),自是不宜。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788】士林文林苑案第十三章:王家還要繼續等待嗎?

文/楊春吉

【新聞】   

文林苑拆遷引爆爭議,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分別連署,就「都市更新條例」強制合併、主管機關代為拆除等規定聲請釋憲;大法官說立委應該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聲請釋憲,昨天駁回兩黨立委聲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可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指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委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的職責,制定、修正法律或憲法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如果憲法或法律公布施行一段時間,立委認有違憲疑義者,應先行提出修正案,確定修法未成,才符合「行使職權」的聲請要件。駁回理由書指出,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分別於四月廿三日、廿四日聲請釋憲,但遲至四月廿七日、五月四日才有立委提出都更條例修正草案,且都未議決,不符合「行使職權」的規定。大法官昨天共駁回七十件釋憲聲請案,其中有死刑犯邱和順、黃主旺、王信福等人聲請案;還有台中市長胡志強就改制前台中市政府提案、市議會議決通過的「台中市行動電話基地台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告無效的聲請解釋案(聯合報 101年6月23日報導:都更條例聲請釋憲 大法官駁回)。

【疑義】

按有關本案釋憲問題,曾於【新聞疑義748】士林文林苑案第十章:再談釋憲(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4/23/%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48%e3%80%91%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6%a1%88%e7%ac%ac%e5%8d%81%e7%ab%a0%ef%bc%9a%e5%86%8d%e8%ab%87%e9%87%8b%e6%86%b2/)一文中敘及:

按有關由誰釋憲,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所以,可以聲請釋憲的四種資格,第一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第二是三分之一以上之立委,第三是法官;第四是人民、法人團體或政黨;換言之,本案內政部、臺北市政府自得基於「於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而且本案王家行政訴訟業經確定終局裁判,是王家也得基於「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

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涉及之憲法條文」等事項向司法院為之,苟由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解釋客體是否如王家所願?

又「暫時處分」之制度,雖法無明文,惟業經釋字第677號解釋:「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第677號解釋:「四、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均應予駁回。」等肯認在案,苟由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是否併請作成「暫時處分」呢?

所以,本文認為除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外,王家仍應基於「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以維權益。

當然,現今立法院願意以負責的態度來聲請解釋憲法,自是值得肯定,但如能考量「王家需求」,就「解釋客體」及「暫時處分」加以酌量,自是更佳。

然遲至目前,王家並未聲請解釋憲法,而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也因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所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而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參照),難道王家還要繼續等待,等待台北市政府或內政部聲請解釋憲法?

至於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因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所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而不受理,王家得否再聲請解釋憲法?

就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明文,但在解釋上,應予容許;蓋不受理者,乃「立法委員」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受理之原因,乃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所定第1項第3款「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與人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尚屬有間;苟因而不容許,侵害了人民之釋憲權及提起再審之權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參照),自是不宜。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榕樹學堂綺萱

1.新聞疑義 只是法律上的新聞評論或說明 並非真正的「新聞報導」
2.法律評論 雖可簡單易讀 但實無法在短短數段 說明地很簡單易讀
3.建議一般法律概念 仍須自行每天充實 這樣看起法律文章或評論 才能悠閒自在

榕樹學堂綺萱

尊重多元意見

mose

不久前,建商出示一張公聽會出席名單,上面有王家人簽名,反都更聯盟還開記者會痛斥這是建商偽造文書,那出王家人上班簽名的筆跡對照!!如果這是真的,這種穩贏的官司,王家為什麼不告呢?原來隨後建商又出示一張照片,證明的王家人曾經出席。

請王家衛們不要再說什麼參加公聽會有沒有用,旁觀者沒有什麼預設立場,只是為什麼看到的總是一次又一次的謊言,而且還被戳破!

榕樹學堂綺萱

作者及記者,每天泡「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以及「相關法學雜誌」,並出了那麼書,寫了那麼多文章,尚不認為有資格率斷。
作者在列此篇文章之前,已經至司法院大法官首頁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查詢,釋憲待審查案,並無發現本案。而且記者也曾訪問過王清泉、郭先生,並與王廣樹洽談過相關法律問題,釋憲也在其中,惟當時,王家並未有釋憲的想法。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及洽談0916077009):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101春季班(星期六上午)、100年秋季班(星期六上午)。
2.中山社區大學http://www.zscc.tp.edu.tw/新聞分析(民事與房地產)星期五晚上。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balance

再推一下您這篇回應。「有所本」確實是需要上天下海(現在還多一個上網)找資料的。

不過,仍然多嘴提出一些曾提出的看法:

文字,係搭載訊息、意念的工具;

新聞的文字,是希望盡可能多的人來看,從而贊同您、反對您,或引發更深的思考。

所以「新聞文字」,是想盡辦法貼近閱聽者,努力奮鬥進入閱聽者眼光和腦海中。

但是法律實務的文件,文字表達方式,卻完全著重在邏輯論證周延性,頗像大部隊行進或作戰。
很完整,但很可能讓很多閱聽者卻步。

榕樹學堂綺萱

作者 在發文前 業上網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查詢
不知 您指摘的依據 何在?

balance

憑「已上司法院網站做過基本功課」這一點,就對本報導推++~。

太多記者(即便是公視新聞,也有這種情形),報導司法案件爭點,連判決都不看一下,就一面倒的先下評論。
記者當然可以主觀評論;但是,要下主觀評論,最少也要把"事實和理由"看完,想辦法摘要將雙方意見帶出來,才有資格評論。

個人認為,如果是認為"新聞"是很重要的第四權,最起碼,從記者自己開始,要先尊重這個權利。

榕樹學堂綺萱

據查 審查會待審之聲請案件 人民聲請案 中
1.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虔生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四0號判決,所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訂定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十三點第六項第四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虔生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爭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等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王允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九0四五七二五四號函,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實質課稅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王伯群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一六二號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一八五號解釋意旨,增加「即時失效」之限制,損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訴願權,聲請補充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案。
5.王坤復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四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王坤復為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六0一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王桂鳳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四六六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八及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五0六號解釋案。
8.王瑞宏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720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441號判決、財政部第09502008號訴願決定書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適用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函、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函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1432號函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9.王萬金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九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10.王聖文為重測事件,認新北市政府所為之地籍圖重測結果、內政部之訴願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有違法及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1.王德源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2.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水樹聲請書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三八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3. 永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紹堉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條第四項第六款及財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釋,增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無之限制,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4.朱崑城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5.朱學淦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適用法令,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6.吳佳衡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第七條平等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7.吳美玲為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8.吳紹麟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9.吳傑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0.李榮耀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二00六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工作權保障及一事不二罰原則,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21.李榮耀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二0六0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22.李慶雄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0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令、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令,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ㄧ第一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3.李耀華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五六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4.汪少祥為認可收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養聲字第三00號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非抗字第七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5.汪林祥、汪光祥、汪亦祥為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九號、第二二0三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八三號、第九0四號裁定,所適用之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四0號、第五一六號解釋意旨之疑義等,聲請解釋案。
26.汪美蓮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四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所援引之前司法行政部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臺四二令民字第一二三三號、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四三令民字第二九八二號、四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臺四四令民字第五六九六號及四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臺四五令民字第一七0六號民事確定裁判指正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7.汪樂山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93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2號令及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28.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學淦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九一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審理法官應先命補正,卻未通知即裁定,令聲請人喪失訴訟權利,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29.周樑昌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令及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函,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ㄧ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及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0.周樑昌為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令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函,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ㄧ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且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1.林民政為解除職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七九0號裁定,所援引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部分,有牴觸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罪刑法定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2.林永龍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九五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參字第0九三0一七一四九六A(判決書誤植為D)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3.林英志即麗新健保大藥局為藥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八六一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4.林惠玲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令及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令,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5.林惠玲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0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6.林德成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496號裁定,所適用財政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援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2)目第1小目,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37.邱復生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000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38.金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金章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七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0六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及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法政決字第0九三00四一九九八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39.胡天賜為市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七九0號判決,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獎勵土地所有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及第二十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40.胡靈智為妨害投票案件,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後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之疑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1.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莊光明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非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2.涂彩紛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九一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一四號簡易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南市環廢字第0九一0四0二三四三一號公告及一00年一月十一日南市環管字第一0000五0三九九0號公告,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3.張明偉為公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一二八0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七三號判決,適用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九六00一四八二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4.張碧琴為營業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0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及財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九0四五七二五四號、九十年六月六日台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三五一七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45.曹天民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0二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0四二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三規定,及財政部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五一九一七七八0號、第八五一九一六五一二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6.陳志真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一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六0四五0四八五0號令釋,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7. 陳志真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8.陳柄武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違反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公平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49.陳玲如即幸福大藥房為藥師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八六一號裁定,適用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准聲請人即藥師支援他處調劑工作,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0. 陳特豪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交抗字第二○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51.陳貴彌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2.陳瑞欽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24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3.陳瑞榮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4.陳瑞龍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九七四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判決,適用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5.陳瑞龍為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五八0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五0號判決,適用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函,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ㄧ第一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6.曾水淳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05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及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函,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7.楊岫涓為藥師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五六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准藥師支援他處調劑工作,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五條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8.楊岫涓為藥師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九五號裁定,適用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准聲請人即藥師支援他處調劑工作,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59.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柏廷為關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0.廖文良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憲,聲請解釋案。
61.廖林素香為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抗字第一0二四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七一號解釋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62.廖鳳鈐、廖朝智、廖朝仁等三人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00四號判決,判定聲請人等所有土地為公共道路乙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震為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二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及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4.劉泓志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0年度國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足夠之法律授權且逾越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所訂定之二倍罰鍰上限,且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5.劉戀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七五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函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不符核實課稅之實質課稅原則與課稅公平原則,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66.德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王明珠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增訂(即行為時)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及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一四九九號函釋,無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有牴觸信賴保護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7.蔡美秀即泰元藥局為藥師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八九七號裁定,適用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否准藥師支援他處調劑工作,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8.蔡豐玉、蕭秀玲為登記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八五0號裁定,所適用之護理人員法第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69.盧鉖為公共危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0.蕭振隆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及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1.戴宏全為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函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及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不當限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72.謝彩雲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3.鴻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金榮成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四九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釋關於買受人之進項憑證部分,不當侵害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4.簡銀隆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符合陳報假釋案件之第一級受刑人,須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經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始得陳報法務部審核,有牴觸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75.顏明善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及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000七0號函釋,不當限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並無本案,如早已聲請並經受理,應有本案才是

榕樹學堂綺萱

王家早就提起釋憲了?所言依據何在

acat

本篇內容錯誤
王家早就提起釋憲了
作者應該再發文前多加確認一下比較好

"然遲至目前,王家並未聲請解釋憲法,而立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也因未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所定「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要件,而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參照),難道王家還要繼續等待,等待台北市政府或內政部聲請解釋憲法?"

0

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加入時間: 2011.08.31
2,040則報導
604則影音
0則OnTV

作者其他報導

鳥類慣例:雄鳥比較美?小水鴨與鵲鴝呢?

2022-10-13
瀏覽:
3,282
推:
67
回應:
0

超Q三鳩+綠鳩+翠翼鳩

2022-10-12
瀏覽:
5,391
推:
8
回應:
0

鴛鴦!陪您過新年!

2022-10-11
瀏覽:
2,635
推:
10
回應:
0

野柳賞鳥「跟著大砲走]

2022-09-19
瀏覽:
4,248
推:
2
回應:
0

暗色型小白鷺及單腳走天涯的「灰鶺鴒」

2022-09-16
瀏覽:
3,604
推:
3
回應:
0

觀音山「賞鷹及、白裳猫蛺蝶」及八里落日

2022-09-15
瀏覽:
3,144
推:
2
回應:
0

迷鳥、瀕危鳥種、易危鳥種

2022-09-14
瀏覽:
3,212
推:
9
回應:
0

野柳「神廁鳥蹤」

2022-09-02
瀏覽:
3,673
推:
80
回應:
0

士林文林苑案第十三章:王家還要繼續等待嗎?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7,056篇報導,共12,813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7,056篇報導

12,813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