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班停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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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此次決定停班停課,有無考量行政程序法中的法律原則及相關規定呢?還是像文林苑都更案一樣,只僅以一條法條或一個法律來處理,而非週全考量所有可能涉及之憲法條文、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法規命令、判例、法院決議、裁判等呢?如果公務人員、法官、檢察官、老師,依然是僅以一條法條或一個法律來處理公事,那國家危矣!人民,只好自救,起而抗之。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785】停班停課標準?

文/楊春吉

【新聞】   

台北市停班停課時間引發民怨。台北市政府指出,依中央所訂定標準決定是否停班停課,除依雨量基準,並授權所屬機關及學校以個別狀況決定,以市民的安全為優先考量。過去每逢颱風或豪大雨,政府機關何時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程為民眾關注焦點,中央曾為此召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開會商討,決議仍依據中央訂定的「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辦理。根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台北市政府在累積雨量達到350亳米的法定標準,即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另外,各機關、學校處所等積水,或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也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市府官員指出,台北市在今天上午達到法定標準,市長郝龍斌才在9時55分宣布全市停止上班上課。不過,由於各行政區及學校因所在地的降雨及地形狀況不同,郝在清晨6時左右,即授權各區公所及學校可視實際狀況停止上班、上課。教育局官員表示,在北市正式宣布停班停課前,包括明倫高中、大誠高中、興福國中、興隆國小及東山高中就已自行宣布停止上課。停課時間最早在上午7時,最晚8時,理由包括地下室淹水及交通不便等因素。台北市民政局長黃呂錦茹則說,今天上午6時30分至7時就通知各區公所自主決定,因各地災情及感受度不同,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可直接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市府官員指出,無論是前一晚或當天凌晨宣布,民眾都會因為不同的考量而有所批評,但市府最重要的考量是民眾的安全,平時要求各防救災單位以「預防重於救災、離災優於防災」原則,做好救災整備工作。事後協助災民撤離、重建,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中央社 101年6月12日報導:停班停課標準 北市:安全優先)。

【疑義】

按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二、水災:(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又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也分別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所以,縣市政府決定是否停班停課,除依雨量基準,尚須考量有無影響通行?辦公、上課是否安全?有無致災之虞等因素,而且也授權所屬機關及學校以個別狀況決定。所以,台北市政府指出「依中央所訂定標準決定是否停班停課,除依雨量基準,並授權所屬機關及學校以個別狀況決定」,並以市民的安全為優先考量,決定停班停課時間,似難謂有何不妥。

惟縣市政府決定是否停班停課?實也是行政程序法第所稱之行政行為,也非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所定機關排除及事項排除之範圍,是縣市政府在決定是否停班停課時,也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中的法律原則及相關規定。

然台北市此次決定停班停課,有無考量行政程序法中的法律原則及相關規定呢?還是像文林苑都更案一樣,只僅以一條法條或一個法律來處理,而非週全考量所有可能涉及之憲法條文、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律、法規命令、判例、法院決議、裁判等呢?如果公務人員、法官、檢察官、老師,依然是僅以一條法條或一個法律來處理公事,那國家危矣!人民,只好自救,起而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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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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