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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疏失,比比皆是

2012/06/1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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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榕樹學堂訊】法院因疏失,以原告未於法定期限內繳納裁判費,而裁定「原告之訴駁回」者,比比皆是。

先不論法院,螺絲是否鬆懈了?

原告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千萬要記得以「抗告人」身分,在裁定送達後,「法定期間」內以「抗告狀」提出抗告,如只是書面陳情、打電話抱怨,可能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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