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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慶遺產核定爭議,子女敗訴!

2012/05/2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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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時,均經訴願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為之。

又原本二審二級之行政訴訟,雖將改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及上訴審程序,惟本案仍屬二審二級。另課稅處分是行政處分。

從而,本案經訴願,遭駁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無不符。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771】永慶遺產核定爭議,子女敗訴!

文/楊春吉

【新聞】   

台北市國稅局認為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可得的遺產為新台幣242億多元,但王家子女認為應是277億多元,提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王家敗訴。根據判決書指出,王永慶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死亡,留下遺產602億多元,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為119億多元;王的子女與大房王月蘭等10人認為,王永慶的法定配偶依法可得的剩餘財產遺產額為277億多元。國稅局計算後,認為王永慶的法定配偶依法可得的剩餘財產遺產額應是242億多元;王家子女為此差額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計算方法,判決王家子女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101年5月25日報導:王永慶遺產核定爭議子女敗訴)。

【疑義】

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5條也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是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時,均經訴願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為之。

又原本二審二級之行政訴訟,雖將改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及上訴審程序,惟本案仍屬二審二級。另課稅處分是行政處分。

從而,本案經訴願,遭駁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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