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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怎麼算?報給您知!

2012/05/2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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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訊】訴訟費用,到底要怎麼算?榕樹學堂,報給您知!

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第77-1條以下。

如果,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參照)。

但若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參照)。

所以,一審被告雖有3人,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總額僅15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參照),則因係財產權而起訴,所以訴訟費用應該是1500元(1000+50000/10000×100)。

但如果又請求回復名譽,因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所以須再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共新臺幣4500元才是。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卻裁定「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1550+3000=4550)」,多了50元,此部分,應為加徵原定裁判費數額的十分之一。

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就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應為7200元(1000+620000/10000×100)+加徵原定裁判費數額的十分之一之620元(6200/10)=7820元;又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肆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應為5500元(1000+450000/10000×100)+加徵原定裁判費數額的十分之一之450元(4500/10)=5950元。

如果,還不是很瞭解,以下的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可供參考。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

16,350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

150,000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

1,338,000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

11,733,000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

4,5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

1,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

1,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

1,000

聲請回復原狀

1,000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

執行標的金(價)額

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非財產權案件

3,000

經此簡單介紹,相信大家,應該可以自己計算了。
另為此提出抗告者,還須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參照),也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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