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怎麼算?報給您知!
【榕樹學堂訊】訴訟費用,到底要怎麼算?榕樹學堂,報給您知!
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第77-1條以下。
如果,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參照)。
但若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參照)。
所以,一審被告雖有3人,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總額僅15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參照),則因係財產權而起訴,所以訴訟費用應該是1500元(1000+50000/10000×100)。
但如果又請求回復名譽,因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所以須再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共新臺幣4500元才是。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卻裁定「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1550+3000=4550)」,多了50元,此部分,應為加徵原定裁判費數額的十分之一。
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就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應為7200元(1000+620000/10000×100)+加徵原定裁判費數額的十分之一之620元(6200/10)=7820元;又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肆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應為5500元(1000+450000/10000×100)+加徵原定裁判費數額的十分之一之450元(4500/10)=5950元。
如果,還不是很瞭解,以下的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可供參考。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10元/萬 |
165元/萬 |
100萬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
99元/萬 |
148.5元/萬 |
一千萬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一億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十億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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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3,000元 |
4,5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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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500元 |
-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1,000元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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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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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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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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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
- |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 |
執行標的金(價)額 |
徵收執行費 |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
免徵 |
5,000元以上 |
0.8元/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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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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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權案件 |
3,000元 |
經此簡單介紹,相信大家,應該可以自己計算了。
另為此提出抗告者,還須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參照),也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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