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767】公民咖啡館?「馬」為何跪著?
文/楊春吉
【新聞】
「全國氣候變遷會議之公民咖啡館」公民會議今天在台師大舉行,對於能源供給議題,會中初步共識為「徵收能源稅」及「用電零成長」,並希望政府決策時多聽聽民間聲音。這場公民會議在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體育館登場,來自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逾500人,分成4大群組,以圓桌分組討論共61個議題。在「能源供給及產業」部分,公民團體提出建議,包括加強推動能源稅、減碳工作與廢核應並進、電價合理化並資訊公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速推動低碳社區開發、落實用電需求零成長、耗能設定標準納入政策環評,以及防範核災教育應結合十二年國教等。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賴偉傑進一步指出,因經濟發展導致用電需求增加,台灣面對氣候變遷,應省思「用電需求零成長」;「徵收能源稅」非指一昧增稅措施,而是在「稅賦中立」及「資訊公開」原則下,結合減碳工作實行,例如對環境友善的企業,部分繳稅額可以減少,讓徵稅有具體的環保鑑別度。至於「台灣如何在兼顧降低排碳下儘速達到廢核目標」,公民團體認為,減碳與廢核兩者並不衝突,應同步進行。賴偉傑坦言,官方舉辦「全國氣候變遷會議之公民咖啡館」,看起來確實有許多非政府組織有更多參與機會,但後續如何落實與推動的方式,並沒有明確說明。「有參與討論,但實際決策卻少了民間聲音,實在很可惜」,賴偉傑表示,盼政府不只傾聽公民建言,因為傾聽還不夠,未來政府在執行施政決策時,應審慎考量整體結構,讓資訊更透明。「全國氣候變遷會議之公民咖啡館」初步結論將彙整於6月5日召開的「全國氣候變遷會議」上再討論,總統馬英九也將赴會,聽取各公民團體意見總結報告(中央社101年5月19日報導:公民會議共識 盼用電零成長)。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是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而環境教育為「實現環境權」之一環,自是非常重要;至於在「經濟發展」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之間,則應兩者兼籌並顧,尋找一個「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
而「全國氣候變遷會議之公民咖啡館」公民會議,對於能源供給議題,所做會中初步共識「徵收能源稅」及「用電零成長」,對環境權的實現,是有助益的,本文自予以贊同。
問題是所謂「能源稅」?是「碳稅」(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還是「碳費」?是具有移動性與全國性,應由中央政府來統一稽徵?還是不具有移動性與全國性,可由地方政府開徵相關稅收?企業如透過設備更新、綠化等減碳方法,已達到減碳到適當量,是否在「碳稅」或「碳費」之徵收上,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均須先予釐清。
不然,有關類似高雄市「事業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案之爭議(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
=2235&job_id=181363&article_id=104104、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2/01/%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63%e3%80%91%e9%ab%98%e9%9b%84%e5%b8%82%e3%80%8c%e4%ba%8b%e6%a5%ad%e6%b0%a3%e5%80%99%e8%ae%8a%e9%81%b7%e8%aa%bf%e9%81%a9%e8%b2%bb%e3%80%8d%e4%b9%8b/),將又再起?
但可以確定的是,「全國氣候變遷會議之公民咖啡館」公民會議,由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逾500人,分成4大群組,以圓桌分組討論共61個議題,確實現第三代人權「發展權」(註一)鼓勵民眾參與之內涵,尚值得肯定。
但本文也要提醒,千萬不要把「此結論」及「民意」再束之高閣;如果,再束之高閣,那「馬」為何跪著?(http://www.peopo.org/nancyyang/post/102523)中的那一隻「石雕馬」,可能就是「馬先生」了。
【註解】
註一: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發展權」,聯合國大會已經於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其中揭示著(一)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二)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即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三)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四)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即裁軍措施)(五)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即鼓勵民眾參與)等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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