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 講座:《社會正義》系列-拆除白色巨塔 文字記錄 轉載
好奇寶寶對青平台的活動都很嚮往,可惜實在云不出時間。只好退而求其次幫忙轉載了。
http://www.ystaiwan.org/cp-m/cp-conf/cp-socialjustice-whitetower-thrf/
CP講座「拆除白色巨塔」迴響:醫療鑑定過程應讓當事人及法院參與 Posted: 17 May 2012 12:05 AM PDT |
醫生「有無盡告知義務」常成為醫病糾紛的主要重點
一、醫療糾紛的結構性問題: 原先對於醫療糾紛的看法,是以自身經手過的醫療案件經驗出發,當初所爭執的重點在於,醫生「有無盡告知義務」。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不論是基於當時對於事實經過的認知,或是受病患方委託的立場使然,對於醫療糾紛中關於告知義務的案件,就醫護人員的部份,感到不甚認同。 但經過這次講座之後,體會到醫護人員在現今人力緊縮的情況下,要同時兼顧待診人員的等候、自身體力的負荷…等多種情況,告知義務很難避免的成為相當容易被犧牲、忽略的一塊,從而產生更多醫病糾紛。這樣的結構性問題,往往必須上溯到醫療機構的經營層級、甚至是國家的醫療機制才得以解決。
醫病糾紛中院方很少承擔損害賠償
但就個人側面了解,現今的醫病糾紛,在醫生方敗訴的案例中,院方多著墨於各種風險填補、控管機制,甚少承擔醫療糾紛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讓醫護人員及病患成為結構性問題的最後承擔者,導致損害賠償責任一直成為醫病甚至法界間的爭執。 二、法界透過觀(參)審制開始在醫療鑑定上採取改革做法: 醫病糾紛難以真正解決,甚至容易形成對立的原因,很大一部份在於醫療案件本身的特性,因其專業性與複雜性,幾乎百分之百都是透過醫療鑑定作為法院認定的重要判斷。
醫療鑑定過程缺乏當事人及法院參與
但現行的鑑定制度,鑑定人在做成鑑定的過程中,除了一開始接受法院所整合的鑑定事項乃至案件資料外,其餘階段幾乎都處於獨立作業狀態;鑑定結果產生的過程,當事人及法院甚少參與,缺乏補充關於個案爭議性內容的機會,這導致病患方常常會覺得鑑定機關醫醫相護,而醫生方也會對於法官如何採用鑑定結果感到質疑。 若醫療鑑定過程能讓更多當事人參與,與醫療鑑定機關就案件進行更多討論與溝通,並結合現今推行的人民觀(參)審制度,讓醫療件案件的爭議之處逐漸透過醫療鑑定的公開程序揭開面紗,應該較能促進各方對醫病糾紛的認知與了解。
以醫療經紀人做為醫病橋樑或可減少糾紛
三、醫療經紀人: 在會後,和一同與會的洪友崙先生討論到醫療經紀人的可行性跟法律問題,洪先生所謂的醫療經紀人所提供的服務,除包括適合的治療方案跟醫療院所的資訊外,也包括了整體、長期醫療方案的建議與提供,並作為醫生跟病患間中介、轉化語言的橋樑等。 當然醫療經紀人如何定性其法律關係、義務,該用事成始有功的居間、還是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委任關係,甚且證照採認、計價方式等,都會影響這個工作的發展跟推廣。 但如果把他的任務至少定位在作為醫生跟病患間,針對醫療方案建議及告知義務的輔助橋樑(醫生的醫療專業未必等同於說明能力),兼顧醫生結構性下的時間不足(對同樣有一定醫療專業程度的醫療經紀人可以微言大義),同時病患也得以更完整的瞭解、被告知進而決定醫療方案,是否能夠解決許多告知義務類型的醫病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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