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子,也要注意有無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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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拍賣公告
債務人楊先生前於97年4 月30日向銀行借貸,並以某不動產當做該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96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
之後,吳先生雖受讓該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而且債務人楊先生對該銀行負債575,934 元,已屆清償期也未清償,所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101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認為該銀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准許。
所以,買賣房子,也要注意有無設定抵押權?設定種類?設定多少?有無清償?未清償之處理方式?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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