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不只是勞工,任何人均為國家重要之資產,均應該要珍惜。所以,人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均要求不得岐視。
當然,平等原則之其中一面向,乃要求「不等者,不等之」,對於弱勢者,也非不得給予「合理理由」之差別特遇,所以只要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對於弱勢者,就可做不同之處理。
而大多數勞工,在經濟條件上,本就比其他人較為不足,或謂有的係因為勞工自己不努力所致,但其子女之受教育權、身心健康權以及相當生活水準,可是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4條、第12條、第11條所明定之人權,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去積極尊重、保護及實現它。
是總統表示「未來希望能夠做到的三樣事情,第一是就業有力,第二是權益有靠,第三是福利有贊」,固值得贊同。但未來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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