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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是國家重要的資產,但實際呢?

2012/05/0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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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58】勞工是國家重要的資產,應該要珍惜,但實際呢?

文/楊春吉

【新聞】   

總統馬英九今天說,勞工是國家重要的資產,應該要珍惜。他指出,勞工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今申請件數超過56萬件,發出新台幣93億元,對勞工有實質幫助。馬總統在總統府接見101年全國模範勞工及其眷屬。他說,台灣的經濟發展,在外人來看,非常的亮麗,但這中間有多少勞工朋友們的汗水,因此「對於勞工,我們要珍惜,這是我們國家非常重要的資產」。他指出,過去沒有的勞工權益基金,也就是勞工如果遭到雇主惡意遣散或去職,政府提供資源,幫助勞工訴訟,找回正義。3年前成立至今,到3月底,申請訴訟扶助共有1萬6000件。他說,其中,開始進行訴訟的,而且有結果的,有3672件,結果有8成判決都對勞工有利,「我們光光判決分回來的金額,就高達7億3000萬元」;「這不是一個小的數字,這表示說,這個制度是有用的,這是有牙齒的,不是做好看的」。此外,總統也指出,勞工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夫妻兩個可以各請1年的假,照顧2歲以下的幼兒。申請的件數,已超過56萬件,發了93億元。其中,公務員只占3%,其他97%都是民間企業,「受惠的勞工現在已經超過了11萬人」。總統說,這個措施固然是他上任後才推動的,「在全太平洋區34個國家,我們是唯一的,被認為是重視婦女權益的一項政策」。總統表示,未來希望能夠做到的三樣事情,第一是就業有力,第二是權益有靠,第三是福利有贊。(中央社101年5月8日報導:總統:勞工是國家重要資產)。

照片

圖/台南市勞工表揚;取自台南市政府網站

【疑義】

按不只是勞工,任何人均為國家重要之資產,均應該要珍惜。所以,人權的尊重、保護及實現,均要求不得岐視。

當然,平等原則之其中一面向,乃要求「不等者,不等之」,對於弱勢者,也非不得給予「合理理由」之差別特遇,所以只要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對於弱勢者,就可做不同之處理。

而大多數勞工,在經濟條件上,本就比其他人較為不足,或謂有的係因為勞工自己不努力所致,但其子女之受教育權、身心健康權以及相當生活水準,可是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4條、第12條、第11條所明定之人權,各級政府機關,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去積極尊重、保護及實現它。

是總統表示「未來希望能夠做到的三樣事情,第一是就業有力,第二是權益有靠,第三是福利有贊」,固值得贊同。但未來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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