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長胡志強昨表示,上週寫信給法務部長曾勇夫,要求「酒駕處分應擴及與駕駛同車者」,且應溯及「同桌起鬨勸酒者也應處分」,當勸導及刑罰都發揮不了功效,只有「擴大打擊面」發揮嚇阻之效,他希望法務部考量他的建議,對酒駕者「加重嚴懲」。胡志強昨在台中市公共安全督導會報時指出,今年3月間,台中市發生女清潔隊員協助處理車禍現場,卻遭酒駕者撞死的案件,看到其家人傷痛欲絕,他感同身受;由於類似情況屢見不鮮,他才提筆寫信給法務部長。胡志強建議法務部,抓到酒駕,不能只處分喝酒開車者,同車者、甚至同桌吃飯勸酒者,是否也應思考「連坐」?他說,如果發現駕駛喝酒,你要不要代他開車?而一再叫別人喝酒,還眼睜睜看對方酒醉開車,是否要負出事的連帶責任?甚至代客泊車者,如果發現客人已有醉意,是否要發揮勸阻的責任?胡志強說,他曾呼應管制木炭以阻止燒炭自殺的做法,卻被取笑:「要不要把太平洋鎖起來?」他雖不能把太平洋鎖起來,但「總要有人做唐吉軻德」,減少一次酒駕,可減少一次車禍,也減少一個家庭的悲劇。在場的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弘政表示,去年12月1日,已將酒駕者刑期由一年以下,提高到兩年以下,但重點是「加重有效嗎?」有時「同車的人也不清醒」,建議可在飲酒的場合外加強酒測。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則說,警方取締酒駕不遺餘力,但酒駕肇事、甚至酒駕造成死亡的案件數始終無法下降,台中市將在餐飲場所、酒店前加強酒測,以降低意外發生(自由時報101年5月1日報導:胡志強上書法務部 酒駕 同車勸酒都罰)。
【疑義】
按依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之規定,刑法係處罰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非此行為之人,自不得以刑法所定之罪處罰之,仍應處罰該行為人,縱該非此行為之人願意承擔該行為人所犯之罪,也是如此。
從而,台中市長胡志強,上週寫信給法務部長曾勇夫,要求「酒駕處分應擴及與駕駛同車者」,且應溯及「同桌起鬨勸酒者也應處分」,期以「刑罰」發揮嚇阻之效,誠屬不妥,畢竟有刑法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罪嫌者,乃行為人,非此行為之人,以刑法所定之罪處罰之,自是不當。
但非不得在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下,思考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行政法上,課予駕駛同車者、同桌起鬨勸酒者,公法上之「相當注意義務」,並於其違反時,處以相當金額之行政罰,以達到部分勸導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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