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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文林苑案第九章:「多數同意與都更條例25-1」

2012/04/1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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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   

北市府昨天舉行第二次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會議,獲得10點共識,包括地上物完全拆除前不能核發建照及預售、地方主管機關須召開公辦公聽會、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機制等。「不一定非拆王家不可!」昨天下午,數十名中原大學建築系學生與老師前往文林苑現場,拿出40多張設計藍圖,掛在鐵皮圍籬上,進行一周「圖牆」活動。中原大學建築系講師許麗玉表示,市府發展局長丁育群曾說過,考量到整體街廓計畫,才列入王家,其實不列入王家也沒關係,只不過若以文林路為建築線,能蓋的房子較少,利潤也較少,建商才把王家劃進去。對建築系師生的批評,發展局長丁育群說,很感謝外界的關心與建議,但此案行政程序已走完,「現在已無法走回頭」。他指出,王家基地寬度與深度不足,又緊臨捷運,未來單獨建築十分困難,所以當時委員將整個街廓劃為更新單元。北市府都市更新顧問小組發言人張金鶚表示,這次的修改精神,一來是避免現有的爭議,建議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另外,估價師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三方分別指定。二來則是多給不同意都更住戶多一次機會,如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為確保同意書的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且同一更新單元內不同意重建者,可採整建維護,不一定要拆除重建。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規定。百分之百協議合建的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的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樂揚告學生 網友組自首團樂揚建設日前反告王家成員王廣樹毀損;聲援學生黃慧瑜因在臉書上留言批評樂揚建設,也被告妨害名譽。王廣樹昨天表示樂揚惡人先告狀,被告學生則覺得無奈。昨天導演戴立忍力挺學生,在臉書上留下與黃慧瑜一樣的發言,表示「希望樂揚建設公司能看到,同樣也對本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臉書上也展開「樂揚建設妨害名譽千人自首團」,邀請網友紛紛留下與黃慧瑜一樣的發言,至晚上已有千名網友參加。樂揚建設發言人戴昇益晚間手機未開,未能取得回應(華視101年4月9日報導:北市都更會議共識 權利變換須有同意書)。

 

照片

圖為屋拆人在信必達的郵務人員

【疑義】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即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是都市更新,除「以權利變更為之」外,尚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且達4/5同意後,不同意者,仍有協議價購及徵收之程序,似較合憲。

惟即是徵收,涉及財產權保障,仍應從400號解釋「以存續保障為主,價值保障為輔」之意旨與「完全補償」之徵收精神,並須由內政部核准之規定,所以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不應該刪除,反而應增訂第2項、第3項如下:

第2項:前項徵收,應以存續保障為主,價值保障為輔。

第3項:第1項徵收核准,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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