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昨天舉行第二次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會議,獲得10點共識,包括地上物完全拆除前不能核發建照及預售、地方主管機關須召開公辦公聽會、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機制等。「不一定非拆王家不可!」昨天下午,數十名中原大學建築系學生與老師前往文林苑現場,拿出40多張設計藍圖,掛在鐵皮圍籬上,進行一周「圖牆」活動。中原大學建築系講師許麗玉表示,市府發展局長丁育群曾說過,考量到整體街廓計畫,才列入王家,其實不列入王家也沒關係,只不過若以文林路為建築線,能蓋的房子較少,利潤也較少,建商才把王家劃進去。對建築系師生的批評,發展局長丁育群說,很感謝外界的關心與建議,但此案行政程序已走完,「現在已無法走回頭」。他指出,王家基地寬度與深度不足,又緊臨捷運,未來單獨建築十分困難,所以當時委員將整個街廓劃為更新單元。北市府都市更新顧問小組發言人張金鶚表示,這次的修改精神,一來是避免現有的爭議,建議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另外,估價師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三方分別指定。二來則是多給不同意都更住戶多一次機會,如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為確保同意書的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且同一更新單元內不同意重建者,可採整建維護,不一定要拆除重建。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規定。百分之百協議合建的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的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樂揚告學生 網友組自首團樂揚建設日前反告王家成員王廣樹毀損;聲援學生黃慧瑜因在臉書上留言批評樂揚建設,也被告妨害名譽。王廣樹昨天表示樂揚惡人先告狀,被告學生則覺得無奈。昨天導演戴立忍力挺學生,在臉書上留下與黃慧瑜一樣的發言,表示「希望樂揚建設公司能看到,同樣也對本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臉書上也展開「樂揚建設妨害名譽千人自首團」,邀請網友紛紛留下與黃慧瑜一樣的發言,至晚上已有千名網友參加。樂揚建設發言人戴昇益晚間手機未開,未能取得回應(華視101年4月9日報導:北市都更會議共識 權利變換須有同意書)。
【疑義】
按「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最大的不同,在於「市地重劃」乃是平面分配,但「都市更新」則為「立體分配」;而在「立體分配」上的體現上,則以「權利變換」為之。
那什麼是「權利變換」?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之規定,「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而言。
換言之,「權利變換」係以「等價變換」為其原則,而所謂「更新前權利價值」,依現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係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前開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查估後評定之,至於土地所有權人則無置喙之餘地,但如此影響當事人權益之鑑價行為,確全由「實施者」委託,當事人自難免有所質疑,相互間信任早因如此規定,而缺乏信賴和諧的基礎,如果修正為「實施者」、「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權利人」以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分別各委託一家專業估價者,那當事人間信賴和諧的基礎將較穩固,「權利變換」之質疑及糾紛將減少,都市更新則可較順利推行。
另現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計算之。」中的「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以及「各戶更新後之權利價值」,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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