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一、現行竊盜罪不論輕微與否,均以竊盜罪論處;惟並非均為「公訴」,仍有「告訴乃論」者。
按竊盜罪,明定於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的第1項(但須注意第3項規定,未遂犯亦罰之)。其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為其成立要件,不以「輕微與否」為其要件。所以,
(一)因誤信該物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即欠缺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92號判例參照)。
(二) 動產竊盜罪之成立,必以他人所有之財物移轉於自己所持為其要件之一,若僅因圖得不法利益,使他人喪失財物而未嘗取為自己所持,即與該罪之成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7號判例參照)。
(三) 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其後將已竊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參照)。
又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刑法第二九章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開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第二九章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參照)。所以,犯刑法第二九章竊盜罪,除「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外,其餘均為公訴罪。
二、訴訟經濟與公共利益之間
按現行竊盜罪不論輕微與否,均以竊盜罪論處之結果,常發生「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以外之行為人犯「撿拾18顆青花菜」等輕微竊盜罪,而須公訴之情形,但此種「撿拾18顆青花菜」等輕微竊盜罪公訴之結果,其偵訊、筆錄製作、起訴、開庭以及裁判等程序,所費訴訟成本及社會成本,遠多出被害人所損失之財物價值,從「訴訟經濟」、「減少訴源」以及「平等原則中合理差別待遇」的角度來看,似乎應做不同處理。
惟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畢竟為「財產權」,而且輕微竊盜罪不以「竊盜罪」論處,則社會秩序將難以維繫,所以,竊盜罪縱係輕微,似乎也不得偏廢。
爰本文認為擬將「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以外之行為人犯輕微竊盜罪,從「公訴」改為「告訴乃論」,應尚是平衡「訴訟經濟」與「公共利益」之一種好方法。
三、但什麼是「輕微」?有待討論。
但什麼是「輕微」?新台幣壹仟以下?還是新台幣參仟以下?其間又是以什麼標準來定其金額?
又被竊盜者,可能是得計算出財產價值者(例如18顆青花菜等),也可能是無法計算出財產價值者(例如畢業證書等),而且得計算出財產價值者,未明定其計算方式,也將影響司法裁判之穩定性,降低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所以(一)「輕微」是以什麼標準來定其金額?(二)得計算出財產價值者,其計算方式為何?(三)無法計算出財產價值者,其計算方式又為何?等,仍有待法務部的說明、規劃,以及大家的討論與凝聚共識了。
【註解】
註一:請參【新聞疑義148】貪小便宜,小心!惹禍上身?(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0/12/09/%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148%e3%80%91%e8%b2%aa%e5%b0%8f%e4%be%bf%e5%ae%9c%ef%bc%8c%e5%b0%8f%e5%bf%83%ef%bc%81%e6%83%b9%e7%a6%8d%e4%b8%8a%e8%ba%ab%ef%bc%9f/)、【新聞疑義268】未經同意下,借也可能是偷?(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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