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立法委員李昆澤認為,依據現行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規範,各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各該自治事項,且各地方政府亦針對所有財產之管理,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因此,提案刪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回歸法治與地方自治之精神。
【榕樹學堂快訊】立法委員修法提案:刪除土地法第25條
圖為臺北市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現行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立法委員李昆澤認為,依據現行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規範,各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各該自治事項,且各地方政府亦針對所有財產之管理,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因此,提案刪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回歸法治與地方自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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