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差,就不能到「金融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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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736】視力差,就不能到「金融業」上班?

文/楊春吉

【新聞】   

台北市勞工局前陣子接獲民眾申訴,質疑十六家委由金融研訓院甄試的金融事業單位,招考簡章中,限制應考者視力必須「矯正後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或「矯正後優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疑似涉嫌就業歧視,北市勞工局隨即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考量各金融事業單位,因為沿襲舊制,並非惡意或過失,而且金融事業單位也已善意回應,願意檢討修改今年的招考簡章。有民眾申訴質疑,金融事業單位的招考簡章,限制應考者視力必須「矯正後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或「矯正後優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根本就是涉及身心障礙就業歧視,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經過會議評議,勞工局科長黃愛真說,考量金融事業單位,因為是沿襲舊制,並非惡意或過失,而且這些金融事業單位已經善意回應,願意檢討修改今年招考簡章,評議就業歧視不成立,並要求金融事業單位招考限制,應改與實際職務所需相關,可以以實境測驗方式,代替特定下限的視力標準限制,維護視弱者就業權益。勞工局科長黃愛真說,儘管金融事業單位工作內容,大多為處理客戶的現金、傳票、票據、有價證券及單據等以數字為主的業務,如果稍有疏失,會影響很大,因為職務需要而限制一定視力雖然屬合理,不過並非所有的職務,都需快速正確辨識數字,例如法務及資訊人員等,所以金融事業單位辦理招募時,如果以單一職務工作性質,作為全部職務的條件限制是有疑義,再加上這十六家金融事業單位以外,其他民營銀行都沒有相關視力限制,而如果未來還有金融事業單位招考簡章限制應考者視力,將可以依照就業服務法罰處三十到一百五十萬元不等罰款(中廣新聞網101年4月5日報導:金融業招考簡章不得限制應考者視力)。

【疑義】

一、憲法:工作權非不得基於「公益原則」,並在「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下,限制之。

按工作權,固為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保障,惟憲法第7條、第23條也分別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工作權非不得基於「公益原則」,並在「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下,限制之(釋字第404號、第501號、第514號、第584號、第596條、第612號、第649條等解釋參照)。

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雖得基於「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之由限制之,惟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不得歧視)」,而且「須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

又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固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第2條第2款、第3條亦分別規定「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所保障之工作權,雖得基於「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之由限制之,惟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不得歧視)」,而且「須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我國應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另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2條、第11條亦分別規定「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a) 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b) 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f)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a) 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b) 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是我國應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縱我國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款,已明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但在實際上,仍應以其他措施,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四、「歧視與不歧視」

所以,從我國憲法第23條、第15條、第7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條、第2條第2款、第3條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2條、第11條等綜合觀之,工作權縱得限制之,惟仍不得違反「平等原則」,不得有「一切歧視行為」,而且我國也應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但什麼是「歧視」?什麼又是「不歧視」?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款後段、性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固分別規定「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而認為「基於『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之由,所為之差別待遇,就非歧視」;惟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亦云「10.…不歧視原則禁止基於個人或群體的特定地位或境況,例如…身心障礙狀況…等,而向他/她或他們提供不同待遇。」。

是以「金融事業單位工作內容,大多為處理客戶的現金、傳票、票據、有價證券及單據等以數字為主的業務,如果稍有疏失,會影響很大」之由,而於招考簡章中,限制應考者視力必須「矯正後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或「矯正後優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或有其理由,惟「矯正後視力差」也非不得以「輔具」完成其工作,而且「金融事業單位並非所有的職務,都需快速正確辨識數字(例如法務及資訊人員等)」,其在招考簡章中,限制應考者視力必須「矯正後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或「矯正後優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就有以「身心障礙狀況」為歧視之嫌。

還好,這些金融事業單位已經善意回應,願意檢討修改今年招考簡章,而且北市勞工局,也要求金融事業單位招考限制,應改與實際職務所需相關(可以以實境測驗方式,代替特定下限的視力標準限制),已經在某程度上,維護視弱者的就業權益;雖然本文認為「已經有岐視行為,不能因事後態度良好,已經願意檢討修改,就認定為未岐視,不以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也因非「當事人」,所以只能勉強接受「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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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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