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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樓下23年,元配不知是小三?

2012/03/1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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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15】樓上樓下23年,元配不知是小三?

文/楊春吉

【新聞】

丁姓計程車行老闆享「齊人之福」,元配和「小三」分住樓上樓下;丁妻蒙在鼓裡廿三年,今年初因細故和對方口角,對方脫口說出,「妳老公跟我上床,連小孩都生了。」她才知道老公外遇。丁妻一怒控告丈夫與陳女妨害家庭,兩人承認曾通姦,還說「小孩都已經上大學了」,因通姦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規定追訴期只有五年,丁妻又無法證明兩人近幾年仍持續發生關係,台北地檢署只能以追訴時效消滅,處分不起訴。六十六歲的丁姓男子,住北市民生社區知名的社區大樓內,該大樓房價近三千萬元;鄰居表示「丁先生有兩個兒子,年約四十歲,但已有八個月沒看到他回家,只知道他最近和妻子有官司糾紛,沒聽說他有個小老婆住在樓下。」丁所經營的車行昨天沒營業;當地里長說,他知道丁男「最近家裡有些事,車行生意似乎也被影響,但不方便代答,詳情還是要問本人比較好。」據了解,丁姓男子和妻子住在社區大樓內的十五樓,外遇的陳姓女子住同社區七樓;丁妻雖知道陳女育有一女,目前已是大學生,但萬萬沒料到,平日見面都會打招呼的有禮貌女孩竟是老公生的。今年初,丁妻和陳女因細故口角,陳女脫口說出「妳老公跟我上床,連小孩都生了,妳還不知道?」丁妻聽聞彷彿晴天霹靂,回家找老公興師問罪,丁承認與陳女在一九八九年間通姦,隔年產下了一女。東窗事發後,丁姓男子希望妻子接受事實、息事寧人,但妻子決定提告討公道;丁男告訴妻子,妨害家庭是告訴乃論之罪,犯罪發生超過六個月提告無效,但妻子卻搬出刑事訴訟法「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為計算依據,堅持告到底。丁妻並透過律師主張,丁男及陳女通姦絕對不只一次,肯定是長年的「連續犯」,希望檢察官調查清楚。檢方調閱戶籍謄本,確認兩人育有一女,但沒有近年發生性關係的證據,推算兩人發生關係懷孕的時間,已是廿三年前,逾越追訴時效,無法追究兩人責任(聯合報 101年3月19日報導:樓上樓下23年 元配不知是小三)。

【疑義】

一、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除「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外,係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按刑法第80條係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是除「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外,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係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二、現行刑法第239條規定之追訴權,依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因五年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又現行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是在通姦、相姦未除罪化之前,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或相姦者,仍會被處以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惟因現行刑法第239條之最重本刑為一年,現行刑法第239條規定之追訴權,依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因五年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從而,本案「檢方調閱戶籍謄本,確認兩人育有一女,但沒有近年發生性關係的證據,推算兩人發生關係懷孕的時間,已是廿三年前」之報導若屬實,則報導中再言「逾越追訴時效,無法追究兩人責任」尚無不妥。

三、犯刑法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須「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另犯刑法第239條之罪,依刑法第245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且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惟乃指「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參照),並非自犯罪之時記算(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483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東窗事發後,丁姓男子希望妻子接受事實、息事寧人,但妻子決定提告討公道;丁男告訴妻子,妨害家庭是告訴乃論之罪,犯罪發生超過六個月提告無效,但妻子卻搬出刑事訴訟法『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為計算依據,堅持告到底」之報導若屬實,就此部分,應以丁妻所言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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