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從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二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第7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勞動基準法就基本工資部分,並未區分外勞與本勞)之規定可知。
基本工資的尊重、保護及實現,不得岐視,縱要差別待遇,亦應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註一),而且也不得因憲法第7條所定「中華民國」文字而對外國人而有所岐視,畢竟人民與國民尚屬有別,而且如解釋外國人得岐視或不受平等原則之保護,那我國或我國國民又如何在國際間生存(註二)?
從而,外勞與本勞之基本工資,以不脫鉤為宜;縱要脫鉤,予以差別待遇,也應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考量「他國的反應」以及「相同或更嚴格對待」所生之影響。
另外,反而更應慎思的,外勞每月實際收到的工資,常因仲介的抽成或剝削,比基本工資來得少,如果政府能建立「外勞與雇主直接溝通僱傭平台」,消除外勞此種成本或不當剝削,那再來談「外勞與本勞基本工資之脫鉤問題」,可能較能讓他國或外勞所接受,縱要脫鉤,也能減少他國「相同或更嚴格對待」所生之影響。
【註解】
註一: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註二:此由今日新聞101年1月3日「匈牙利新憲法挨批 未來恐遭逐出歐盟(http://news.cts.com.tw/nownews/politics/201201/201201030906547.html)」之報導:「即使反彈聲浪不斷,匈牙利(Hungary)仍然於今(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各項危及自由的新憲法,對此美國外交人士表示,認為匈牙利持早會因此喪失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的會員國資格。匈牙利總統施密特(Paul Schmitt)於去(2011)年4月25日簽署新憲法,憲法內容不但損及媒體多元,也損及中央銀行、司法與媒體的獨立自主,更有違宗教自由。美國方面過去曾向匈牙利提出修法建議,但未被採納,得知匈牙利依然實施新憲法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Hillary Diane Rodham Clinton)致函奧班表達遺憾。希拉蕊在信中表示,匈牙利對司法體系的新規範瓦解重要的制衡機制,也損及司法的獨立性。根據匈牙利「人民自由報」(Nepszabadsag)的報導,前美國駐匈牙利大使巴默(Mark Palmer)曾表示,匈牙利總理奧班(Victor Orban)濫用權力、扼殺民主,認為未來匈牙利極有可能被逐出歐盟。此外,根據加入歐盟的相關規定,匈牙利有義務盡快使用歐元為法定貨幣,但新憲法卻明定,現行的匈牙利貨幣福林(Forint)是唯一的法定貨幣,似乎試圖與歐盟做切割。」可看出端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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