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填海造島,海洋大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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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641】廢棄物填海造島,實現「環境權」?還是海洋大浩劫?

【新聞】

國內掩埋空間不足,加上廢棄物非法棄置問題層出不窮,環保署規劃推動廢棄物填海造島。新北市環保局代表今天表示,若用廢棄物填海,需檢視相關法規和制度是否完善。行政院環保署今天舉行「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方案(草案)」的研商會議,並邀請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和地方代表共同與會討論。草案指出,台灣每年有380萬到700萬立方的廢棄物需最終處置,但掩埋空間有限且將達飽和,加上非法棄置問題層出不窮,因此希望借鏡新加坡、日本的成功案例,推動廢棄物填海造島,來解決陸上最終處置設施匱乏的問題,並將優先結合商港推動填海造島。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陸上掩埋可能會影響既有土地利用和生態,而海洋填島是相對影響較低的方案,不破壞自然海岸線,還能增加新的海岸線,同時還可達到終極零廢棄的目標和補足資源循環的缺口。台北港分局代表指出,填海造島是處理廢棄物必要的政策和方式,過去台北港沒有接納安定型廢棄物 (廢棄物在最終掩埋前,經物理、化學等其他處理方法,達到物理和化學性質穩定的狀態),是擔心與民爭利,但因為廢棄土常得運到遠處掩埋,很多不肖廠商為了節省運費就到處亂倒;如果港區可配合造地需求,接納民間安定型廢棄物,也可幫助處理廢棄物問題。新北市環保局代表也表示,土資場越來越難找,很多重大工程都在北部,因此建議填海計劃可接納工程土方,但若用廢棄物填海,需檢視相關法規和制度是否完善;而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補助計畫將到期,若走回頭路去掩埋很可惜,希望除了用作填海造陸,還能有其他長遠規劃。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表示,資源循環利用法中有明確條文,再配合填海方案和報院核定,就能推動相關計劃;而環保署也不會放棄底渣再利用的方向,除了持續爭取和推動外,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建立制度,共同朝品質提升和環境維護的方向努力(中央社101年1月9日報導:合港區 環署擬推廢棄物填海)。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從而,苟環保署長所表示「陸上掩埋可能會影響既有土地利用和生態,而海洋填島是相對影響較低的方案,不破壞自然海岸線,還能增加新的海岸線,同時還可達到終極零廢棄的目標和補足資源循環的缺口」以及台北港分局代表所指出「填海造島是處理廢棄物必要的政策和方式,過去台北港沒有接納安定型廢棄物 (廢棄物在最終掩埋前,經物理、化學等其他處理方法,達到物理和化學性質穩定的狀態),是擔心與民爭利,但因為廢棄土常得運到遠處掩埋,很多不肖廠商為了節省運費就到處亂倒;如果港區可配合造地需求,接納民間安定型廢棄物,也可幫助處理廢棄物問題。」屬實,那環保署規劃推動之「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方案(草案)」,似乎是結合「安定進化」及「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並可避免「環境不良影響」,乃是一個「合理計劃」,加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6條也確實規定「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本文自予以贊同。

但本文仍要提醒「廢棄物,填海造島」,真的不會污染海洋?還是海洋,另一未來的大浩劫?實有賴政府機關的貫徹執行,以及全體人民去參與及促進,才能避免大浩劫在未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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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榕樹學堂綺萱 是榕樹學堂執行長 而故鄉法律專欄 係榕樹學堂 電子學堂
所以 6790在故鄉法律專欄專業的補充及留言 榕樹學堂 已經知道了 感謝

榕樹學堂綺萱

感謝阿秋的推薦

榕樹學堂綺萱

1.感謝吉利利及素素的推薦
2.感謝6790專業的補充
3.這也是本文要提醒的
「廢棄物,填海造島」,真的不會污染海洋?
還是海洋,另一未來的大浩劫?

6790

環保署填海造島政策背後的癥結所在
101.1.9

不知道是不是時間不夠沒法講清楚,還是故意地迴避閃躲、隱諱不談,在環保署所提出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政策的背後,似乎留存了許多問題,且都是癥結性的關鍵問題。

首先是,甚麼是準備拿去填海的「廢棄資源物」呢?它目前似乎沒有法令上的嚴謹定義,既廢棄又資源?恐怕是環保署自創的新名詞吧?實際上,它包含了受廢棄物清理法管轄之無機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例如底渣、飛灰(集塵灰)固化物、無機性營建廢棄物等,以及非屬廢棄物之剩餘土石、疏浚淤泥、已依法公告的無機性資源物(如中鋼爐石、台電煤灰)等。其中,非屬廢棄物之土石泥等,若未受污染屬於安定性物質(於掩埋場挖除篩分後的腐植土,恐怕就不完全是),得直接作為傳統圍堤後的填海物,即所謂的『安定型』填海;但屬於廢棄物者,除必須符合更嚴格的接收標準外,按國外作法(如環保署曾造訪之日本及新加坡),填海地點的海床必須具備一定厚度天然不透水層,圍堤亦必須額外施作側向阻漏工程,構築一個封閉的環境,在這個不允許滲漏環境內,與填埋廢棄物接觸之既有海水及新降雨水,均必須加以抽除處理後方得排放至堤外,也就是所謂的『管控型』填海。

那接下來我國所面臨的關鍵問題是甚麼呢?在『安定型』方面,雖然並未施作防止滲漏措施,但只要嚴格管控不接收受污染之土石泥,衝擊較小,過去於國內外類似的案例也頗多,且由於土石泥具備一定的工程填料性質,安定型填海完成面之承載力較佳,得作為開發商港所需之高價值新生土地;但實際上也不是這麼理想,因為商港開發單位自有其進度依計畫填築,但剩餘土石泥之產出卻不見得規律,深受重大工程影響,兩者間若無法配合,即衍生供需不平衡問題,商港的開發不會等你,量不足或過剩都很麻煩。

至於『管控型』填海,那爭議性就有點大了,由於往海裡填的是廢棄物,且必須構築防滲漏環境,如何能說服大眾這些防滲漏工事能安然渡過颱風、地震、大浪等嚴苛考驗呢?在茫茫大海中,一旦工事損壞發生洩漏事故該如何補救呢?更有甚者,台灣沿海之地質條件缺乏如日本、新加坡之天然不透水地層,如何於水深15米以上施作動則上百公頃之人工底部防漏工事,在工程技術上就是一大挑戰,且幾無國外前例可循,雖然環保署一直強調將師法國外成功案例,但日本及新加坡填海造島地點之海底皆具一定厚度天然黏土層,且案例最多的日本多於海灣內進行填築(如大阪彎),洋流與波浪皆較小、颱風造訪機率亦較低,新加坡則既無地震亦無颱風。換言之,要在台灣推動管控型填海,純在技術上就將面臨空前的挑戰,且由於填築的廢棄物種類多,均質性差易發生不均勻沉陷,故於國外這種由管控型填海所產生之新生土地,多僅作為低開發之休憩娛樂用途,其回收價值相對較低,亦即增加開發管控型填海之財務負擔。

因此,若環保署仍擬積極推動我國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政策,建議能秉持如下兩項基本原則:第一、以土石泥為對象之安定型填海似得先行,但因為無防漏措施,故必須參考國外作法妥適且嚴格的訂定進場接收標準,同時預留得長時期持續接收之緩衝作業區,以因應上游待填埋土石泥產量之波動;第二、在未建立適用本土狀況之防滲漏技術、且無法提出具體措施承擔緊急洩漏事故風險之前,不應冒然進行管控型之廢棄物填海。

3

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加入時間: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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