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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昆輝:「廢公審會公投案」公聽會─公審會應委員退出審議

2011/12/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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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今天率領台聯不分區立委多人在中選會門口抗議公審會沒有資格審議台聯所提的「廢公審會公投提案」,他說,此公投提案是要廢除公審會,公審會的委員來審議要不要廢除自己?這不是玩笑嗎?他呼籲公審會委員要知所進退,要有羞恥心,不要自肥,應該自己婉拒審議才對。黃昆輝在公聽會上當場質疑公審會主委趙永茂沒有質格擔任主持人應該退席,趙永茂不予理會,最後黃昆輝退席抗議。

 

黃昆輝今天在公審會所舉辦的公聽會上,一開始就質疑主席趙永茂是在執行公務,應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和公審會自身利益相關的提案。他直指趙永茂說,你沒有資格在此擔任主席。但趙永茂不為所動,最後黃昆輝離席表示抗議。
黃昆輝說,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此案事涉公審會,所以公審會委員都應該依法迴避,如果公審會委員不願意迴避就是自肥。但是,如果公審會委員全數迴避,那此公投案不就胎死腹中沒人審了嗎?我們要求公投案只有程序性審查,應該在中選會程序審查完後直接公告。但,目前在公投法沒有修正前,公審會委員若迴避不審,那此案就會變成「幽靈」案,這正凸顯了公投法的荒謬性及獨裁性。因此,他再度呼籲公投法修正應該立即進行。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所領銜提出的「廢除公審會」的公投提案是在11月16日送進中選會,中選會已經依法完成第一階段審查,送至公審會審議。依法公審會必須在30日內完成審議,今天是公審會召開公聽會,聽取委員及學者專家的意見,依例都是要邀請提案人代表來說明,黃昆輝表示,他的公投提案是要廢公審會,因此他拒絕向現任的公審會委員做說明,他說,公審會委員也應知所進退,要有羞恥心,不應自己來審議廢公審會的提案。
黃昆輝說,從去年四月份以來他領銜連署ECFA公投提案,三次送件三次被行政院公審會駁回,公審會已經成為凌駕人民、壓迫民意、剝奪人民權利的大怪獸。而且台聯也到地檢署檢舉公審會委員違法剝奪人民基本人權,而且侵犯中選會職權,這種公審會委員已被全民所唾棄,他當然不可能再來向這些被唾棄、不適格不適任的公審會委員做報告。
黃昆輝說,公投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現在的馬政府卻完全遏殺人民的公投權。他說,ECFA公投的連署書他共送了三十多萬份,三十多萬份連署書的民意,馬英九仍然肆意打壓。因此,他再度連署廢除公審會公投,再度挑戰馬政府實施民主的誠意。公投既然是基本人權,公審會絕對沒有理由駁回正當提出的ECFA公投。黃昆輝要求公審會基於事涉自身利益,應該迴避審查此案,否則公審會審議的結果也無法取得公信力。如果公審會委員全數迴避,則此案將面臨無人可審的困境,成為幽靈案,這凸顯了公投法的荒謬及獨裁性。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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