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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612】拋棄百筆土地,但要公寓,可以嗎?

2011/12/15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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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

前國民黨立委林○明叔嫂爭產風波未平,他質疑大哥死因可疑,火警時為何只有嫂子高○蓮芳逃出來?高女昨泣訴遭污衊,她願放棄百餘筆土地繼承權,但現住公寓要過戶給她,只求有棲身之處;林○明說,一切依法辦理,不是高女要什麼或不要什麼。林○明大哥林○池9月4日火警身亡,過世「百日」卻發生叔嫂爭產風波。林○明質疑火警時,兄嫂都在2樓看電視,大哥坐輪椅行動不便,為何只有嫂子逃出來,大哥卻從2樓跌落1樓?高○芳昨由縣議員賴○鼎陪同召開記者會,泣訴遭污衊,她說,丈夫過世她也很難過,她被救出來送到加護病房,在醫院住了10天,檢察官結案了,全案就是火警意外,不懂林○明為何還要這樣說?林○池在宜蘭市校舍路留有一間公寓(市價約4百萬元),高○芳說,林○明想讓房子法拍,讓她沒有住的地方,人家是大鯨魚,她只是小蝦米,只能選擇妥協,她願意放棄百餘筆家族共有土地的繼承權,但公寓要過戶給她,讓她有安身立命的地方,公寓還有90萬元貸款,她願意打工支付。林○明說,他沒有侵占嫂嫂什麼東西,財產繼承依法辦理,要繼承就要資產連同負債,不是嫂嫂要什麼或不要什麼?就算拋棄繼承也要協議,奇怪嫂嫂不來找他談,卻一直在外面放話(自由時報100年12月15日報導:林○明家產糾紛 嫂子哭說棄百筆土地)。

【疑義】

按在我國,就遺產繼承的順位、代位繼承、喪失其繼承權、應繼分及拋棄繼承而言,係分別規定於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本案高女,除「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其繼承權情形」及「依法拋棄其繼承權」外,得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之規定,繼承其夫所留之遺產。
至於本案林先生,因屬被繼承人之弟,係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三順位,在「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本案被繼承人之父母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得由本案林先生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情形」下,始得繼承其兄所留之遺產。
當然,繼承仍受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規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442號判例:「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無待於繼承人之主張。」、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788號判例:「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意旨之限制,是本案高女縱使拋棄其繼承權,也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本案高女「她願意放棄百餘筆家族共有土地的繼承權,但公寓要過戶給她,讓她有安身立命的地方」之說法,可能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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