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611】台灣總統選舉,首度文化政策申論,要問什麼?
【新聞】
破天荒!台灣的總統選舉,首度由各黨候選人針對文化政策進行申論,並接受國人提問。 原來主辦單位「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提出邀請時,多數人都懷疑「3黨總統候選人願意親自參加嗎?」還好,迫於時勢氛圍所逼,明天下午,蔡英文、宋楚瑜、馬英九3人將依次登場,談談各自的文化政策理念。猶記得3年前的總統選舉,馬英九提出「文化立國」、還要逐年提高文化預算的競選承諾。果然,執政3年後,馬政府讓一向弱勢的文化新聞攻上了電視新聞頭條與各大報頭版頭,不過,並非文化真的變主流強勢,而是因為馬政府用「文化服務政治」,作為其資源分配者施行權力的管道,終於把平常各忙各的文化界人士逼到忍無可忍,團結起來要馬政府說清楚。《夢想家》聽賴聲川的指導選舉完才說明;建百基金會為何不受監督?政府文化採購弊端如何修正?地方如北市府文化局發生的弊端疑雲,中央管不管?故宮一堆監守自盜的傳言如何自清取信於民?甚至最簡單的,我們的文建會主委究竟認識多少藝術家?馬政府說不清楚,好像也從來不想說清楚。馬政府可說是歷來以「文化服務政治」最最嚴重的當權者,《夢想家》事件剛爆發時,盛治仁接受平面媒體專訪表達委屈,他說,文建會補助建國百年系列活動總金額17億多,「也使得『建國百年』這個用語成為風潮」,還說,「這一年光是使用『建國百年』一詞的活動就高達一千多個,也算是文建會的成果。」嚇壞了所有在藝術文化領域努力耕耘的人們。創作者從來不知道,發表創作或舉辦活動時,獲得補助的通關密語原來是「建國百年」。而「建國百年」則直接讓人聯想到曾經有幾十年時間,中小學校教室後面都會有的精神標語「光復大陸、消滅共匪」,不管是從文化或教育的領域來做,同樣都是為政治宣傳,只是小時候讀書也不知道幹麻要去大陸「消滅共匪」,現在不「消滅共匪」了,卻要我們在發表創作時高喊「建國百年」?而一般民眾參加了一堆文建會主協辦的活動,最後卻只記得「建國百年」?執政者不能拿文化來作為遂行政權的手段,但是,大部分執政者不懂如何做到「不拿文化來作為遂行政權的手段」,馬英九做不到,蔡英文、宋楚瑜就做得到嗎?當「政治利益」的思考始終擺在「創作者真正的需要」前頭時,就一定做不出讓文化界肯定的的實際作為。寫在3黨候選人提文化政策申論之前,希望週四下午的5個小時,不要只是浪費國人的時間,聽3人「講得一口好文化」,而是提出明確的計畫與辦法,讓人相信他們的執政可以真正「為文化服務」(自由時報100年12月14日報導:誰能把「文化服務政治」扭轉為「政治服務文化」?)。
【疑義】
台灣總統選舉,首度文化政策申論,要問什麼?
除了「文化採購須受監督」外,提問人是否想到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 參加文化生活;(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 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四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作之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7號一般性意見:「1.人人有權享受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保護,這項權利是一項人權,産生於每個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這一事實使得第十五條第一款(丙)項以及其他人權有別於知識産權制度中所承認的大多數法定權利。人權是屬於個人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屬于集體和社區的基本、不可剝奪和普遍性的權利。人權之所以說是基本的,是因爲相對於人類個體而言是固有的權利,而知識産權首先是各國用來達成下列目的的手段:鼓勵發明和創造,鼓勵創造性和革新産品的傳播,鼓勵文化特性的發展,維護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完整,使之服務於全體社會。…18.享受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保護的權利包含著下列基本的相互關聯的要素,這些要素的具體適用取決於具體的締約國所存在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a)可提供性。在締約國的管轄範圍內,必須有充分的立法和條例,以及有效的行政、司法或其他適當的補救手段,用來保護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b)可獲取性。用於保護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行政、司法或其他適當補救手段必須能夠爲所有作者所使用。可獲取性具有相互重疊的四個方面:(一) 物質條件上的可獲取性:負責保護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各國的法院和機構必須能夠爲社會的各個階層所使用,其中包括殘疾作者;(二) 經濟上的可獲取性(可承受):使用這些補救辦法必須對所有人來說是能用得起的,包括處境不利的群體和邊緣化群體。例如,如果一締約國決定通過傳統形式的知識産權保護來達到第十五條第一款(丙)項的要求,那麽有關的行政和法律費用必須建立在公平原則基礎上,確保這些補救辦法能夠被所有的人用得起; (三) 資訊的可獲取性:可獲取性包括有權尋求、獲得並傳播關於保護作者因其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法律或政策制度的資訊,包括有關立法和程式的資訊。這些資訊應該使人人能夠理解的資訊,也應該以少數民族語言和土著居民的語言公佈;(c)保護的質量:關於保護作者精神和物質利益的程式應該由法官和其他有關當局以有效和快速的方式加以執行。…」(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2031.pdf)之內容為基礎來提問,以瞭解總統候選人尊重、保護及實現文化權的決心、信心及執行力?
還是以自已或特定團體的利益為重點呢?值得大家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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