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607】軍中男女地位,當真不平等?
軍聞社雖曾於100年11月25日以「楊念祖:致力推動性別平等建構兩性和諧環境」標題報導:「國防部今天辦理「國防與性別平等:百年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致詞表示,性別平權已是現代國家發展的趨勢與潮流,國軍官兵應養成「相互尊重、謹守分際、互助合作」的正確觀念,並將性別平等觀念落實在工作與生活中,使兩性在公平競爭及性別平權的優質工作環境下,共同發揮所長,提昇國軍戰力。 楊副部長上午由常務次長熊湘台中將、政戰學院院長明邦道少將等人陪同,前往國防大學復興崗校區主持該項學術研討會,國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及各軍種業管人員亦獲邀與會研討,希望將性別平等觀念與認知,深植於國軍官兵心中,使性別平等工作推動更加落實。 楊副部長表示,國防部依據國家政策,積極建構兩性平等友善的環境,除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各軍司令部也在今年成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從政策面、法律面、執行面,多管齊下,推動性別平權的工作環境,並要求各單位在制定各項法案、計畫、分析問題、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資源分配時,融入性別觀點。 楊副部長指出,國防部自民國八十年起擴大運用女性人力,開辦女性軍士官考選,九十六年開放招募女性志願士兵,廣泛運用女性人力,女性軍士官任職,已延伸至戰鬥與技術勤務基層單位,部分女性經過嚴格考核及選拔後,也開始擔任以往由男性擔任的職務,如飛行員、艦長、傘兵、蛙人等,工作上展現出積極、熱情和專業,表現深獲各界高度肯定。 楊副部長強調,透過「國防與性別平等」學術研討會,不僅可強化性別主流化的觀念認知,增進專業知能,並期許各單位持續務實推動「性別主流化」、落實「性別平權」,建構兩性和諧環境,使性別平等機制能更臻完善。 研討會以「女性與軍隊」、「軍職與家庭」、「軍職生涯」、「性別與國防的前瞻論壇」四大主題,邀請學者發表「我國女性軍人百年發展史」、「國軍女性軍人在不同階段之任務研究」、「男女共學新軍事文化中女官校學生就學經驗之探討」、「軍中的性別與心理健康」等十一篇論文,針對國軍性別工作的制度、法令及運作等面向,廣泛深入討論與意見交流,探討女性與軍隊、軍職與家庭的關係,強化官兵同仁對性別主流化觀念認知(http://tw.news.yahoo.com/%E6%A5%8A%E5%BF%B5%E7%A5%96-%E8%87%B4%E5%8A%9B%E6%8E%A8%E5%8B%95%E6%80%A7%E5%88%A5%E5%B9%B3%E7%AD%89%E5%BB%BA%E6%A7%8B%E5%85%A9%E6%80%A7%E5%92%8C%E8%AB%A7%E7%92%B0%E5%A2%83-160000988.html)。」,惟苟僅舉辦學術研討會,而不真正落實「性別平權」,再多辦更多研討會或教育研習,也枉然!
【新聞疑義607】軍中男女地位,當真不平等?
【新聞】
軍中男女地位當真不平等?前林姓陸軍女上士和劉姓男少校有不當男女關係,二人被部隊懲處後,劉繼續服役,林則被核定強迫退伍。林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同一事件當事人,卻有不同處理結果,有違公平原則,判決陸軍司令部敗訴,須撤銷林女退伍處分。這件軍中婚外情案,合議庭批判當初軍方人評會委員,竟然將男女關係,視同長官賦予的任務,簡直有些「荒謬」。判決理由說,與會委員竟有以原告林女未能遵守男女分際受懲處一事,為未完成長官賦予任務,將軍人應遵守的行為規範,與應積極完成的任務,「混為一談,實非的論」。本案還可上訴,未來如果林女勝訴定讞,陸軍司令部就得另做其他處理。育有一子的林女,原本在陸軍步兵學校服役,九十七年四月間,被校方以她涉及不正當男女關係,記大過一次,同年度考績評定為丙上後,去年九月廿一日、十月廿八日經校方分別召開人評會、再審議人評會,都議決她的行為有損軍譽,不適服現役,呈報陸軍司令部後,去年底核定在今年一月十六日退伍。服役長達十八年多,只剩一年多就可請領退伍金的林女,提出訴願被駁回,就以陸令部為被告,提出行政訴訟尋求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核定的人評會僅強調當事人林姓女上士,品德列丙上及影響軍譽投票主張不適服現役,但與會委員都認定她平日生活狀況、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都正常,並非素行不良、平日工作不力之人,也沒不適任。本案固然對國軍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與負面影響,但為什麼林女無法以工作上的表現予以彌補,不見人評會有說明或解釋。同為違反男女不當關係,因具體個案不同,情節輕重應有差異,所生影響也有不同,難一併等同視之,惟與原告發生不當男女關係的劉姓少校,懲戒事實發生後,仍續服現役,人評會以原告同一事實所生的影響,與劉作不同的處理,有違公平原則。同時,原告因違反男女關係已被記大過,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議決不適服現役,該斟酌的事項未斟酌,不該斟酌的事項卻予以斟酌,判斷有恣意濫用的情事,陸令部核定不適服現役的退伍處分應撤銷(中國時報100年12月8日報導:軍中不平權?傳緋聞 男留營 女退伍)。
【疑義】
一、重男輕女的行政措施,應予檢討改進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條第1款、第26條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二)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條、第5條也分別規定:「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8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8條更分別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是重男輕女的行政措施,自應予以檢討改進,以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5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之規定,並尊重、保護及實現「平等權」(註三)。
二、行政行為亦須符平等原則
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6項雖已經將「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事項,排除在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外,但陸軍司令部行政行為時,仍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條參照),所以總則明定之法律原則,本案仍有其適用。
而行政程序法總則所明定之法律原則,有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的明確性原則、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的平等原則、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的比例原則、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的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以及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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