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倉促 勞團赴立院抗議 要求召開公聽會
苦勞報導─抗議職安法立院倉促闖關 工傷協會要政府辦公聽會
陳韋綸 (苦勞網特約記者)
將近20年未修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現改名《職業安全衛生法》),在11/23日初審後,預計於立院本會期結束前進入三讀。不過,由於修正草案公布至今,相關勞工團體無法參與修法過程,加上「超時工作課以刑責」、「勞動現場化學品資訊公開」、「職災之虞勞工得主動停工」以及「強制醫院通報職災勞工求診」等條文,也在初審過程中遭刪除、打折。上週五(11/25),工作受傷受害人協會(以下簡稱工傷協會)赴立法院抗議職安法倉促修法,要求立即召開公聽會。
1972年,從事音響、電視製造的飛歌電子,由於不當使用三氯乙烯與四氯乙烯的混和溶劑清洗零件,導致5名女性裝配員吸入揮發氣體、肝中毒後不治死亡;飛歌電子女工工傷事件,促成1974年《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立法。勞安法的誕生,是為了防範有毒化學物質所引發的工安問題。
將近20年後,勞委會於今年5月公布修法草案,行政院並在9月通過並送立院審查。綜觀行政院的職安法修法版本,雖然強調適用對象,從受雇勞工擴大至所有工作者、石化業定期風險評估,以及針對輪班、夜班、重複性與長時間工作,規範雇主的預防責任等,不過卻在關鍵的勞動現場「化學品資訊公開」上,置入「商業機密」條款,作業場所的化學物質資訊,只要雇主認為涉及「營業秘密」,便可免予標示。
1970年,美國家電品牌RCA至台灣設廠,廠內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觸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毒有機溶劑,造成上千名員工罹癌、死亡。RCA關懷協會秘書林岳德表示,至今RCA工人無法得到正義,「就是因為拿不到工廠使用有機溶劑與化學物質的資料。」他強調,勞工有權利知道所使用的化學物質,「這些資訊不能躲在商業機密背後」,否則將增加工傷訴訟時舉証的困難。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表示,職安法初審結果,令在場勞工團體「非常生氣」。她指出,「工作環境不安全,工人有拒絕上工之權利」、「職災勞工就診,醫院需強制通報」、「企業公開化學品資訊」以及「過勞導致勞工死亡,雇主課以刑責」,這些工傷協會所提出的修法條文,都在初審過程中被七折八扣。劉念雲強調,這些原則,在過去工傷協會推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簡稱職保法)立法便已提出,她批評勞委會職保法立法時不願納入,「現在職安法修法,勞委會還是吃不下去!」
針對職安法初審的「七折八扣」,工傷協會專員賀光卍舉例,工傷提出的修正版本第18條,要求工作場所有「職業災害」之虞,勞工即可行使停工權,但初審結果卻仍維持原條文,若有「立即危險」之虞,勞工才能拒絕提供勞務。他指出,施行細則中,規範「立即危險」的情形,例如爆炸、地震強風或崩塌等等,「但是我們主張只要雇主沒做好安全措施,勞工就可要求停工,這才是職安法規範的核心精神。」
此外,工傷版職安法也要求疑似有職災工人就診時,醫事人員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不過同樣在初審中遭刪除。人民火大行動聯盟原住民組召集人拔耐.茹妮老王舉例,如果醫院沒有強制通報的責任,曾有工人在工地發生意外、雇主不但未主動通報,也「不准工人說是從工地掉下來的。」
工傷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說,《職業安全衛生法》自勞委會5月公布至今,從未邀請勞工團體參與公聽會,衛環委員會也只花了一天的時間就初審通過,而勞工安全的關鍵條款未過關,正突顯「立法過程缺乏工人的聲音」。她強調,公開化學物質資訊、過勞致死課以刑責等工人版修法條文,都是「直殺」資本家利益,因為只有這樣,企業對於勞工生命才能更加地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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