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91】未婚老翁,忽然多了5妻兒?DNA鑑定,才解決!
按關於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週知之勘驗方法(註二),是本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自仰賴DNA鑑定,而且DNA鑑定結果,顯示雙方為親子關係的結果微乎其微,加上,林女的黃姓長子也表示「他們確實不是黃翁所生,他們也從來沒有見過他,一家人目前都住在雲林:…兩人的結婚登記確實是偽造的…」,可見黃翁與四名子女並無親子,所以判決黃翁與四名子女的親子關係不存在,尚屬有據。
【新聞】
八十三歲從沒結過婚的黃姓老翁,為申請低收入補助,請友人代為調閱戶籍謄本,卻發現他多了個老婆,還有四名子女,申請受阻。黃告上法院表示,該女是長輩在他幼時招來的童養媳,早就離家好幾十年,四個孩子根本不是他的。板橋地院昨審結,據親子鑑定結果,確認黃與四名子女親子關係不存在。黃姓老翁在審理期間表示,年幼時他曾被牛撞傷,造成他身心發展遲緩,不僅身材瘦小,智商與理解力不佳,他說,出生後他一直待在彰化鄉下,幫人養牛換取三餐,有時還得靠哥哥接濟。黃翁說,先前他罹患睪丸癌,兄長又不幸過世,生活陷入困難,他因為不識字,請友人代為調閱戶籍謄本,希望能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沒想到發現自己多了個老婆林女與四名子女,申請受到阻礙。黃翁無奈表示,他活到八十幾歲,從沒結過婚,林女是長輩小時候幫他招來的童養媳,入籍黃家,但對方看他「生這樣」,早在十幾歲時就離家出走,他和林女從未有男女情誼,但林女在戶籍謄本上不僅冠夫姓,四個孩子也都姓黃,讓他覺得莫名其妙。林女的黃姓長子表示,他們確實不是黃翁所生,他們也從來沒有見過他,一家人目前都住在雲林:他說,兩人的結婚登記確實是偽造的,但非母親所為,且母親曾向黃翁要求退出戶籍,卻被拒絕。四人在審理期間到醫院進行親子鑑定,結果顯示雙方為親子關係的結果微乎其微,昨審結,判決黃翁與四名子女的親子關係不存在。全案可上訴(中時電子報100年11月24日報導:未婚老翁申請補助 才知戶口多5妻兒)(註一)。
【疑義】
按關於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週知之勘驗方法(註二),是本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自仰賴DNA鑑定,而且DNA鑑定結果,顯示雙方為親子關係的結果微乎其微,加上,林女的黃姓長子也表示「他們確實不是黃翁所生,他們也從來沒有見過他,一家人目前都住在雲林:…兩人的結婚登記確實是偽造的…」,可見黃翁與四名子女並無親子,所以判決黃翁與四名子女的親子關係不存在,尚屬有據。另有關DNA鑑定相關文章,則尚可參下列文章。
一、父拒驗DNA,也得認!
【新聞】
台北長庚醫院前副院長黃○○與已婚的謝姓女病患…外遇生下一子,如今小孩就讀醫學院,黃卻拒認兒子,也拒驗DNA;一、二審依撫養事實等事證,判決兩人為父子,黃再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定讞…孩子快四歲時,謝女丈夫認為孩子一點也不像他,逼問妻子後得知姦情,三番兩次找黃○○理論,黃給了兩百萬元,謝女與丈夫協議離婚。之後,黃○○曾零零星星給謝女金錢,直到孩子成年,即表示不再接濟。…由於謝女生子時,與前夫的婚姻關係仍在,謝女的孩子因此先打官司撇清和身分證上父親的親子關係,再起訴請法院確認黃○○是他的生父。…黃○○聲稱,謝女於門診時和他聊天認識,意圖索取巨額金錢而糾纏,且騷擾他父親,他給謝女前夫的兩百萬元,只是單純的借貸。黃並強調強制採取DNA,侵犯他的人身自由,是違憲的,法院不能因為他拒驗,就作對他不利的認定。…法官認為,黃曾給謝女生活費,謝女持有黃在美國拍攝的個人生活照、黃曾幫孩子批改英文作業,文末還加上祝福新年快樂、好運的話,黃和謝女、孩子顯然關係非比尋常。法官也將黃○○就讀建國中學的照片與孩子比對,認為兩人的眉毛、眼睛、鼻子等外觀相似,判決兩人為有血緣關係的父子(民視新聞 99年11月9日報導:私生子像他 名醫拒驗DNA也得認)。
【疑義】
此涉「先: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茲分敘如下。
一、先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按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該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惟夫妻之一方應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所以,本案孩子,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本案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即經裁判在案(謝女的孩子因此先打官司撇清和身分證上父親的親子關係),而且報導中也未敘裁判內容及文號,本文自無從判斷,就不再多說了。
二、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得聲請DNA鑑定佐證之;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法院仍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為裁判。
按「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係生母乙○○自訴外人黃正義受胎而生之非婚生子女,爰求為判決確認其與黃正義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雖為上訴人所否認,惟被上訴人既聲請命上訴人丁○○、戊○○為親子血緣鑑定為立證方法,而親子血緣關係存在與否,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乃週知之勘驗方法,自屬對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方法,被上訴人前開聲請洵屬正當。二、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此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親子血緣DNA鑑定需取兩造之血液為檢體,即需兩造本身配合,爰依前揭規定,命兩造應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下午2時,依附件說明欄三、到驗應注意事項所示,並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至臺北縣新店市○○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之規定,本院得審酌情形認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附此敘明。」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所揭示。
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得聲請DNA鑑定,以維權益;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血緣鑑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準用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之規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而為裁判。本案,亦同。
二、母死,仍得對繼承人提起,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新聞】
廿三歲的趙姓女子從小由阿姨認養,後雖確認母親身分,但因不滿母親從小將她棄養而不肯相認;直到今年五月,母親趙○○被男友殺害,趙女懊悔之餘,向法院聲請確認與母親的親子關係,昨日獲法院判准確認兩人母女關係,但已天人兩隔。趙○○的姊姊說,妹妹懷孕時,因為和丈夫感情破裂,生產後決定帶著小孩獨自到外面生活,她不忍心看到妹妹賺錢又顧小孩,決定幫妹妹養小孩,當時不熟悉法律程序,又擔心小孩辦身分證等會發生問題,在登記戶籍時,將孩子的生父生母都登記為不詳。姊姊說,妹妹雖曾來看小孩,也常打電話來噓寒問暖,不過趙女都叫她「小阿姨」,趙女也曾懷疑「小阿姨」就是生母,長大後雖獲知實情,卻氣憤生母從未撫養照顧而不肯相認。去年十月,趙秀銘的家屬發現她失聯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四十四歲的趙○○和小她十六歲的張姓男子交往,兩人經常爭吵,張姓男子因不滿趙婦要跟他分手,而將她殺害,屍體裝入塑膠筒、灌入水泥後棄屍在苗栗縣卓蘭鎮的鯉魚潭水庫。張男隨後逃往大陸,直到今年五月張男被遣返台灣,全案才水落石出。趙婦的姊姊說,妹妹失蹤後,一向嘴硬的趙女心急如焚,曾說希望趕緊找到趙婦,要親口叫一聲「媽媽」,後來看到電視播出母親被殺害棄屍的新聞,當場哭了出來,懊悔自己沒有和親生母親相認。後來養母同意終止兩人的收養關係後,再以親生的哥哥、姊姊為被告,向彰化地院聲請確認與趙婦的親子關係,法官根據戶口名簿、DNA基因鑑定結果等證物,判決確認兩人親子關係存在 (中時電子報99年11月25日報導:女遭遺棄拒相認 母遇害 悔莫及)。
【疑義】
一、 先:合意或裁判終止收養?
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除「得由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參照;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外,養父母,有「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養子無故將其養母鎖在門內一日;養子女動輒與之爭吵,並惡言相加,肆意辱罵,有背倫常之道,均屬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027號、50年台上字第88號判例參照)」或「遺棄他方(被上訴人於收養上訴人為養子時,既以上訴人應與被上訴人同居一家為條件,而上訴人竟不履行諾言,終年在學校服務,雖在假期亦不還家對被上訴人為必要之扶助保養,殊難謂非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5296 號判例參照)」或「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情形之一者,養子女得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並由法院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惟本案養母,並無民法第1081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本案趙姓女子自難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並由法院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況,雙方合意得以書面終止者,又何必徙費時間及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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