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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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請問 每隔兩天延長二小時工時,周日輪職班八小時,國定假日也是隔兩次輪職班,八小時,在此公司做了二十三年,從未給予特休,也無換算薪資給付,可否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勞資本是對立!」

勞動基準法制定的目的:勞基法是勞資關係的基本法,也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為的就是保障勞工權益、加

強勞雇關係。因為,勞資雙方訂立的基本工作條件是不可低於勞基法所設標準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您好 *,* 請問 每隔兩天延長二小時工時,周日輪職班八小時,國定假日也是隔兩次輪職班,八小時,在此公司做了二十三年,從未給予特休,也無換算薪資給付,可否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 因雇主從不給勞工請假,說公司人少,無法請假,但雇主從不應徵新員工,導致癌末才發現,請病假時雇主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終止勞動契約, 那我還可以要求給付我加班費嗎?可否大概幫我算一下,要如何算,有勞您了*,*謝謝您~~祝健康 快樂

 

「勞資本是對立!」

勞動基準法制定的目的:勞基法是勞資關係的基本法,也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為的就是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因為,勞資雙方訂立的基本工作條件是不可低於勞基法所設標準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

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是以~~根據上述工時規定,公司每二週之工時未超過84小時,而將其短少工時列入特休假,勞資雙方達成共識既可實施,若不然雇主不得將周六休假的部分算特休假當中。~~依法無據.

例如:每二週工作時數80小時,比法定84小時短少4小時,4週為八小時,剛好列入一天的特休假.

故雇主若無減少工時,你當然可要求一年有七天的特休假.

N       申訴單位:縣市政府勞工局

總機 :02-8590-2866

免付費電話 :0800-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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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1.09.02

只爭一口氣的勞工

加入時間: 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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