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路外立體停車塔權益受害自救會 向郝市長遞陳情書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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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寶寶來到市議會作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記者會,看到現場好大的陣仗,不知道是在抗議什麼?而事實上市長由眾多名護衛簇擁著由市政府來到市議會,根本抗議團體無從接近,松菸召集人衝上前去,遭到強力驅趕,沒能對到話。事後有人說都是因為有人有不理性的動作,否則市長應該會停下來,作回應。但事實上沒有看到他有要停下來的跡象。。。

台北市市長郝龍斌與松菸巨蛋和停車塔陳情抗議民眾的無交集接觸 2011-10-28 08:14:37
好奇寶寶也有訪問到抗議陳情民眾,請看文末的影音報導:

以下是受害者的陳情書:

一、停車場法於民國(下同)80年7月10日公布實施後,台北市政府隨即依停車場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訂定「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以下簡稱「停車場要點」),並於80年9月26日發布施行。停車場法第11條第2項及「停車場要點」第五條:「停車場之建蔽率、容積率應比照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有關規定辦理基地也並符合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其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高度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又要點第16條:「申請人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如擬延長使用期限或擴充規模,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依本要點規定程序重新申請」。

二、台北市停車場業者前為響應台北市政府鼓勵興建立體停車塔政策,自82年開始,依據「停車場要點」之規定,申請台北市政府核准並投入鉅資以興建立體停車塔,嗣於85年下半年以後分別取得各該停車塔『建物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及停車場登記證等後,開始營運。台北市政府93年5月5日府交字第09309905200號,前述停車塔業經本府依法不再受理申請延長使用,酌給三年之過渡期間以輔導其依照現行法規申請取得許可。三年過渡期已過,而現行法令(後訂定)卻讓當時被告為響應政府政策而投入巨資之停車塔,無法再申請許可,投資受到巨大損失,尚遭移法辦。此外,所有權人購買本停車塔之停車位,亦同遭損失。

三、停車塔每年自行實施機械安全檢查,消防檢查並無公共安全之疑慮,台北市政府應顧及車位所有人權益,而能緩拆。

四、台北市車輛數與車位數懸殊,一位難求,市府並無拆車塔的迫切性。

五、台北市政府即承認當年政策法規不周延,不能補償所有權人的損失,讓所有權人從都更改建中,得到一點補償。 

           台北市路外立體停車塔權益受害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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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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