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57】天上掉下農舍,傷腦筋!
【新聞】
蘇嘉全的農舍要捐給長治鄉公所做公益使用,鄉長許○秀表示,已請律師討論農舍所有權移轉過程的合法性。
目前有許多人建議做農業發展中心、社區或老農活動中心,她都會參考。她比較傾向農舍與農地做農業相關規畫,發揮最大效益。民進黨籍長治鄉長許○秀表示,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宣布把農舍及農地捐給長治鄉公所,她很肯定與欽佩。因為上午剛接到蘇嘉全打電話給她,突然接到消息,一時之間還無法決定做何使用。她表示,既然外界對農舍合法性還存疑,將等蘇嘉全委任律師到鄉公所辦理捐贈手續後,還要看捐贈農舍合法性再決定接不接收,如果接收才會詳細規畫用途。許○秀說,蘇嘉全長期以來一直很重視長治鄉建設(中國時報100年10月19日報導:天上掉下禮物 長治鄉長傷腦筋)。
【疑義】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固僅規定「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並未就「可移轉對象」有所規定,似得從其反面解釋得出「農舍」得移轉予「公法人」之結論,惟解釋除「文義解釋及反面解釋」外,尚須佐以體系解釋或目的解釋或歷史解釋。
在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方面,從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第3條第3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以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969號判決:「準此,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欲達成之目的,無非為使農舍與農地同歸屬於一人所有,便於農地所有人能夠使用農舍,以利於農地之耕作,增進農舍之利用及耕作之效率,並防止農地濫蓋農舍,而失去農舍僅係為輔助耕作為目的之本質,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並造成可耕作之農地減少及炒作農地之現象,並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房舍,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之意旨觀之,似應目的性限縮解釋「農舍可移轉對象」應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為限。
惟如此解釋,又與現今「管地不管人」之農業政策相違反,也非妥善;而且現今農舍之亂象,乃因「管人不管地之農業政策遭廢棄」、「興建農舍大開放」以及「未落實查稽」所致,所以,為解決現今農舍之亂象,除了「以合理客觀之標準,合理限制農舍面積」、「再詳細明文界定(例示或列舉或例示加概括均可)農民、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農業使用」以及「加強查稽違反農業使用,處以行政罰及限期改正」外,是否再思考「恢復管人不管地農業政策」之可能性及可行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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