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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55】農舍面積上限,100坪將縮為50坪!

2011/10/1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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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
內政部與農委會正密切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對農舍總面積已有初步共識。

現行農舍興建面積一百坪,未來將限縮至五十坪以內,避免農舍轉作其他商業買賣、成為都市人鄉間豪宅的流弊。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也表示,現行法律規定農舍面積跟坪數偏高,應該要做合理限縮。至於何時會通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尚待與農委會最後確認。內政部高層官員表示,內政部與農委會對於農舍興建總面積已有共識,就是將現行規定一百坪以內,腰斬一半,限縮在五十坪內(約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將徵詢外界意見後公布施行。內政部高層表示,部分縣市出現「一坪農舍」的投機現象,內政部也將在營建技術上做改善,未來申請興建農舍面積,若少於三十五平方公尺(約十點六坪),營建單位將不再發建照(聯合新聞網100年10月18日報導:農舍面積上限 100坪將縮為50坪)。

【疑義】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即規定「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就表示農舍,須以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為限。
又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969號判決:「準此,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欲達成之目的,無非為使農舍與農地同歸屬於一人所有,便於農地所有人能夠使用農舍,以利於農地之耕作,增進農舍之利用及耕作之效率,並防止農地濫蓋農舍,而失去農舍僅係為輔助耕作為目的之本質,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並造成可耕作之農地減少及炒作農地之現象,並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房舍,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之意旨觀之,農舍僅係為輔助耕作為目的,並非係為了解決「人民居住的問題」以及實現「適足住房權」。
加上,部分縣市出現「一坪農舍」投機之現象,而且農舍轉作其他商業買賣,成為都市人鄉間豪宅的流弊,也已經是積勞成疾,再不適當地治療,將使應從事種植、耕作之優質農地,逐漸消失怠盡,那仍須以農為基石的我國,也危矣。
所以,農舍之面積,自應做合理之限制,惟該限制,為何曰「三十五平方公尺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始謂合理?其合理、客觀之標準,又何在?內政部與農委會在限縮農舍面積時,應提出一個合理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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