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確屬民法相鄰關係中通行權之私權爭執,而私權爭執,應循民事途徑訴請裁判(最高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361號判例參照),行政機關也無權置喙,雖然當時該土地係屬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太太洪恆珠所有,也是如此。
【新聞疑義545】通行權之私權爭執,跪求陳情有用嗎?
【新聞】
國民黨立委邱毅今天指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在屏東的土地,逕將農路裝鐵門,讓鄰地老農被迫改走田梗。民進黨回應,這是單純民事糾紛,不要扯政治。邱毅批評蘇嘉全屏東的農舍是豪宅後,繼續緊咬蘇家農地議題。邱毅在高雄市議會拿出1張老農以日曆紙手寫的「申冤書」,指控蘇嘉全妻子洪恆珠於購得德協段406、406-1土地後,逕將農地刨除加鎖,讓其鄰地劉姓老農(持有德協路301、302號)無法通行,要改行田梗出入。他說,老農不滿農路被圍,於民國94年提告,法院一審判決洪恆珠敗訴,於是洪恆珠事後將土地移轉給他人,全案二審時改判老農敗訴,讓老農直到現在,仍只能繞路而行。民進黨發言人梁文傑受訪指出,此事是袋地通行權的問題,「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不要扯上政治」,此地已賣掉,洪恆珠已經不是土地所有人,法院也已針對此案做出判決,如果訴訟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意,可循法律途徑上訴邱毅指出,老農曾在93年到屏東縣政府陳情,但是時任縣長的蘇嘉全坦護洪恆珠,致老農投訴無門,才會循司法途徑,但在二審時,司法無法給老農合理對待。邱毅拿著老農以9月23日的日曆紙手寫申冤書,要求申冤、主持正義。邱毅說,老農跪求陳情,司法都無法改變老農的對外交通順暢,盼今天搭「小英號」的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可以順路去看看被蘇嘉全圍路走田梗的老農,也讓老農要求通路的權益可獲重視(中央通訊社100年10月07日報導:鄰農控蘇家圍路 綠:民事糾紛)。
【疑義】
按本案確屬民法相鄰關係中通行權之私權爭執,而私權爭執,應循民事途徑訴請裁判(最高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361號判例參照),行政機關也無權置喙,雖然當時該土地係屬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太太洪恆珠所有,也是如此。
又民法有關通行權之規定,雖僅有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788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第790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等三條條文,惟從其等相關判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aFJudge_print.aspx?PCode=B0000001&FLNO=787、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aFJudge.aspx?PCode=B0000001&FLNO=789)及實務裁判(以判決案由「通行權」查詢,最高法院有239筆、臺灣高等法院112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有64筆、士林地方法院51筆、板橋地方法院44筆、嘉義地方法院155筆、台南地方法院184筆、高雄地方法院103筆、雲林地方法院59筆、南投地方法院60筆)看來,也是很煩雜,並非僅靠題意簡敘之事實,就能論斷。
從而,老農跪求陳情是否有理?則只能求得該裁判內容加以研究後,始得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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