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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36】短期婚姻契約!

2011/10/0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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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
傳統婚姻在天主教徒居多的拉丁美洲國家,已逐漸變成高風險的投資。年輕怨偶一旦熱情消退決定分手,就必須面臨道德勸阻和龐大費用,而制訂限定時效的契約婚姻法案的可能性也隨之大增。在墨西哥首都聯邦特區議會掌握過半席次的左翼「民主革命黨(PRD)」黨團,本周提出前所未見的自訂時效婚姻契約修定案,由當事者雙方決定婚姻的法律時效,而非現今的終生婚約。參與連署的議員盧納指出,修法條文中規定,契約婚姻期限最少兩年,雙方在期限屆滿時如果感覺良好可以續約。但如果雙方決定分手,必須依照婚約規定扶養子女並分配財產。萊昂內爾指出墨西哥市平均每兩對就有一對以離婚收場,且離婚案大多發生在婚後兩年內,法案一旦過關雙方都可以避免在離婚時受無謂折磨,更不必以蹺家逃避責任。契約婚姻法案提出後各界反應熱烈,年底將付諸表決,然勢力龐大的天主教會強烈抨擊提案「不負責任」和「不道德」,與民間支持成強烈對比(中國時報100年10月01日報導:不必綁終身 墨西哥推短期婚姻契約法)。

【疑義】
按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即謂「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似乎排除了「短期婚姻契約」之可能性。
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4款:「四 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及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未禁止「婚姻關係兩願離婚使其消滅」,而「短期婚姻契約」苟有「離婚」真意,應屬「兩願離婚」之一種,似乎應有「存在」之空間。
問題是「短期婚姻契約」含有「預立離婚契約」性質,該部分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從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觀之,目前在台灣,應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苟一方在期間屆滿時,不配合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縱使起訴,也會因該部分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而落得敗訴之下場。
但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所稱道德觀念,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就像基於性自主所為之性交易,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也有鬆動(請參【新聞疑義447】健康權(含性自由)、工作權VS公序良俗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6/15/%e3%80%90%e6%96%b0%e8%81%9e%e7…)之情形,所以,「短期婚姻契約」之「預立離婚契約」部分,是否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值得大家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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