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國家人權報告撰寫準則」,請問可有人正式投訴總統連署門檻嚴苛? 原住民部落對原住民土地所有權是否有話說?
好奇寶寶10/2「法庭新勢力:NGO工作者必上的兩公約兩堂法律課」的「兩公約實務案例座談」上,聽到有人提到寫國家人權報告的影子報告時,要依據國際的國家人權報告撰寫準則來寫,基本上是以問答的方式呈現。以下是收到的資訊:
好奇寶寶發現在附件10的附錄三:人權落實情況之評估指標
其中有:
依所指訴之不合常規之狀況予以分類,列出對選舉行為提出正式投訴之數目
至少好奇寶寶看到有公民記者 阿Ben報導:
總統連署 壓縮參政權!?2011-10-02 08:55:59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1006
不知道有沒有人正式投訴?否則新聞只是新聞,不能算吧!
不知道 阿Ben 會不會追蹤報導看看有沒有人正式提出投訴?如果沒有正式提出,政府這個指標可就輕易過關了!
另外
8. 請說明締約國採取何種方式和手段,承認和保護原住民社區對其作為傳統生計來源歷來佔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領土的所有權,並說明與原住民和地方社區進行適當協商的程度,在涉及他們根據《公約》規定應有權利和利益的任何決策過程中是否事先徵得他們的知情同意,並提供實例。
原住民部落應該會有興趣寫這部分吧!
捍?家園無罪 聲援三鶯有理 公民記者 weamani 2010-10-25 11:25:30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8121
也請大家告訴大家,趕快來這些資料中尋寶,將來可能有國際人權審查委員來檢驗民間影子報告的正確性喔!
附件9:
共同核心文件之架構與內容
應依下列順序編排並包含所述資料。
1. 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32.本節應提出一般性事實與統計資料,協助各委員會了解該有關報告國落實人權的政治、法律、社會、經濟、文化背景。
A. 報告國之人口、經濟、社會和文化特色
33.報告國可提供介紹本國國家特色的背景資料。報告國應避免詳述歷史,只需酌情簡要介紹一些關鍵歷史事實,以幫助協約機構了解該國執行條約的環境即可。
34.報告國應參照附錄三的人口統計指標,提供確切資料,介紹本國及其人民的主要人口統計和族裔特點。
35.報告國應參照附錄三社會、經濟、文化指標,準切地闡明其人口的不同階層之生活水準。
B. 報告國之憲法、政治、法律結構
36.報告國應介紹該國憲法架構及政治與法律架構,包括政府的類型、選舉制度、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等。提供資料介紹可能存在的任何習慣法或宗教法系。
37.提供資料介紹非政府組織獲得應有承認的主要辦法,包括在已存在註冊法律和程序的情況下通過註冊、稅收方面給予非營利地位或通過其他類似手段予以承認。
38.提供有關司法情況的資料,其中應載有犯罪數字的確切資料,主要包括對犯罪作案人和受害人的分析概括,以及判決及其執行情況的有關資料。
39.前揭所提資料應參照附錄三之政治制度指標、以及犯罪和司法指標。
2. 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C. 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情況
40.提供有關所有主要國際人權條約情況的資料。這種資料應以圖表的形式列出,其中應包括:
(a)主要國際人權文書的批准狀況。附錄二A節所列主要國際人權條約及任擇議定書之批准情況,報告國是否及何時考慮加入已簽署但尚未批准的條約
(一)接受條約修正案的情況;
(二)接受任擇程序的情況;
(b)保留與聲明。如果締約國對其參加的條約中任何一個曾提出保留,則共同核心文件應提供資料說明:
(一)這種保留的性質和範圍;
(二)為何認為這種保留有必要及予以維持的理由;
(三)每一保留對國內法律和政策的確切影響;
(四)世界人權會議和其他類似會議鼓勵各國考慮重新審核已作的任何保留,以期撤銷這種保留,本此精神,說明是否有計畫限制這種保留的作用,而且在最終的一定時間內予以撤銷。
(c)縮減、約束或限制。若報告國的法律對已加入的條約的任何條款規定做過約束、限制或縮減,共同核心文件應列入資料說明這種縮減、約束或限制之範圍;有理由做出縮減、約束或限制之具體情況、以及設想予以撤銷的時間。
41報告國不妨也列入資料說明接受其他的國際人權標準的情況,特別是如果此種資料與每個報告國落實主要國際人權條約規定的情況直接有關。具體而言,請報告國注意來自下列有關方面的資料
(a)批准聯合國其他人權條約及相關條約的情況。報告國可說明是否加入了附錄2的B節所列聯合國其他有關人權的公約。
(b)批准其他有關國際公約的情況。鼓勵報告國說明是否參加了附錄2的C至F節所列涉及人權保護和人道主義的國際公約。
(c)批准區域人權公約的情況。報告國應說明是否參加任何區域人權公約。
D. 在國家層級保護人權之法律架構
42.應闡明國內保護人權的具體法律環境,應具體提供資料說明下列事項
(a)各種人權文書所提到的權利是否受到報告國的憲法、權利法案、基本法或其他國內立法的保護,如果受到保護,其中哪些受到保護;如果有,在甚麼情況下做出了哪些允許縮減、約束或限制之規定;
(b)人權條約是否已被納入國內法律體系;
(c)哪些司法、行政或其他主管部門對人權事項擁有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範圍;
(d)在法院、其他法庭或在行政當局面前能否而且已實際援引過這些人權文書條款規定,或直接由其執行過;
(e)個人如果聲稱權利受到侵犯,能訴諸何種補救措施,是否存在任何受害人賠償、補償及回復原狀制度;
(f)是否有任何機構或國家機關負責監測人權的落實情況,包括提高婦女地位的機制、或旨在處理兒童、老年人、身心障礙者、少數群體、原住民、難民、國內流離失所者、移工、非法入境之外國人、非公民等各種人特殊情況的機制,此種機構之權力、現有人力與財力,是否存在性別主流化政策和機構及糾正措施;
(g)報告國是否接受任何區域性人權法院和其他相關機構的管轄,如果接受,有無任何近期結案或待審案件,其性質及進展情況如何。
E. 在國家層級增進人權之法律架構
43.應說明為增進國內對人權的尊重所做出的種種努力。此類努力可包括政府官員、立法部門、地方議會、國家人權機構等採取的行動,同時加上民間社會相關角色發揮的作用。報告國可提供有關資料、介紹諸如資料傳播、教育與培訓、宣傳和預算資源分配等各種措施。共同核心文件在闡述這些情況時,應注意能否取得宣傳材料和人權文書的問題,包括是否使用一切在該國通用的文字、方言、少數民族、原住民族文字等提供這些資料的情形。報告國應提供資料介紹下列事項:
(a)全國及區域之國會與議會。說明國會與各議會在增進與保護人權之作用,包括增進與保護國際人權條約所列人權之作用;
(b)國家人權機構。為了保護及增進人權而設的任何全國性機構,包括關於性別平等、種族關係與兒童權利之具體負責機構在內,其確切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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