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26】1/4是狼生,原因在小惡不除,因而成大惡,小惡不盡,因而滿地開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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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教育界發生駭人聽聞事件!教育部昨日證實,南部某特教學校全校三○八名學生中,竟然有四分之一、共七十多位學生涉入性侵或性騷擾事件,其中四十九件調查屬實,最小的受害者是小二女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黃○發向社會大眾道歉,該校校長則表示:「不戀棧,願意承擔所有責任」。人本教育基金會昨日指控這所特教學校簡直就是「叢林、煉獄」,黃○發證實,這所學校確實發生性侵或性騷擾事件,學生在校車、宿舍、廁所都遭到傷害。他感到「遺憾、痛心」,並代表教育部向社會大眾道歉,調查小組會在兩周內提出完整報告。去年底教育部接獲檢舉,指該校學生間性侵、性騷擾狀況嚴重,教育部去年十二月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訪談學生過程中,一路追溯到九十三年的案件,總共列管七十一件。教育部表示,到目前為止,廿七件確認是性騷擾、廿二件確認是性侵害、沒有脅迫的事件有三件、不成立或無法確認九件、正在調查十件。教育部去年底開始介入調查後,今年三月、五月學校又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況非常嚴重。這所學校的校長說,七十多件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中,包含卅二件男男案、兩件女女案、廿七件男女案,其他是不成立或無法確認案件。這麼多同性間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主要是有些學生從幼稚園或小學就進入該校,同性間長期相處,從原本打打鬧鬧發展到最後發生不正常行為。還有一案是,小六男生用手指性侵小二女生,她是最小的受害者。校長表示,他九十八年八月卅一日起擔任這所學校校長後,發現問題嚴重,已採取一些措施,包括在廁所內設警鈴、在校車內裝監視器及警鈴、加強在校園內巡邏等。如果這樣做還不夠,他願意坦然面對,接受該有的行政處分。對於這些駭人聽聞事件,教育部目前已懲處教師、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共七人,另經考核服務成績不佳,一百學年度不續聘與離職十一人。過去未妥善處理這些事件的兩任校長,一個已退休、一個轉到其他高職當校長(中國時報100年9月21日報導:南部特教學校 驚爆4/1是狼生)。

人本教育基金會昨指控,南部某國立特教學校發生大規模性侵及性騷擾案,校方及教育單位竟未積極處理,痛批校園有如「煉獄」;教育部昨證實,去年底已接獲相關投訴,經查該校自二○○五年至今共發生四十九件性侵、性騷擾案,另十案尚在查;教育部強調二周內完成調查究責,不排除接管該校。該特教學校招收幼稚園到高職的身心障礙學生,現有三百零八名學生,學生均在校住宿。人本教育基金會昨舉行記者會,指控該校長期漠視校園性暴力。人本教育基金會指出,曾有小學生在校車上,目擊最後一排及倒數第二排座位,同時發生二起男學生性侵女學生的案件,但目擊學生二度報告隨車員,竟被要求「回去坐好、不要管」。受害學生家長昨也現身指,曾於校內看到三名男學生在樓梯間猥褻一名女生,他向校方報告,學校卻說:「孩子只是在玩。」另名受害學生家長激動落淚說:「孩子原本受性侵,之後轉為性侵別人,後悔把孩子送到這學校。」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黃○發說,去年底接獲民眾投訴後即展開調查,共整理出七十一起性侵及性騷通報案,現已調查完成六十一件,其中二十二件確定是性侵、二十七件性騷擾、三件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且其中七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另有九件不成立;剩餘十件二周內完成調查,並追究失職人員行政責任,更不排除介入接管。針對校內爆發多起性暴力案件,該校也對十一位相關隨車員及宿舍管理員給予不續聘處置。黃○發昨也代表教育部,為發生此起重大校園事件向社會道歉。人本南部辦公室主任張萍說,教育部的統計是依加害人人數計算,但一名加害人可能犯案二次以上,實際案件高達一百二十八件,其中受害及加害學生各有三十八人。台南巿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陳○容說,近幾年陸續接到該校通報性侵及性騷案件,目前確認學校有三件延遲通報,完成調查後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裁處,可處六千至三萬元罰款。但該校校長強調,學校對相關案件都有處理。人本董事長史○砲轟:「其他學校發生一起性侵案就不得了,該校竟這麼多件,太離譜,學校和教育部都有責任。」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容說,教育部應調查歷任校長是否隱匿案情,若查證屬實應送監察院彈劾(蘋果日報100年9月21日報導:離譜 特教校爆49起性暴力要目擊學生「不要管」)。

【疑義】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註二】,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註三)。

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
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是為保護及實現公民掌握自己身體的權利,各級政府機關應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所以,本案除依「性騷擾防治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5)、性騷擾防治準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6)、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9)、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58條、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7條等相關規定處理,並依法究責」外,如果剛開始發生此情事時,能慎重依法處理(送法辦,在教育無法處理的情形下,或許反而是防微杜漸的好方法)並再思考其他措施之可行性(除了在廁所內設警鈴、在校車內裝監視器及警鈴、加強在校園內巡邏等其他措施外,真的就沒有其他措施,值得大家去思考),防微杜漸,相信也不致於「狼生足足有1/4之多」,受害者也不會擴張到如此之廣。在學校任職的筆者,深深感受到「一校之長」常影響學校的發展及風氣,然為何「大部分的一校之長」,都只想「圖一時的安穩,得過且過」呢?殊不知小惡不除,將成大惡,小惡不盡,將滿地開花,結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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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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