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協助推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 惡法不修、生靈塗炭,字句刪減即可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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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協助推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 
 
惡法不修、生靈塗炭,字句刪減即可源頭管理
 
 
 
  台灣自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歷經各動保單位與立委的多次修正增補後,相關法令與罰則也日趨完備,使得台灣地區對於寵物的照顧以及對寵物的尊重逐漸走向已開發國家之林,但過去各階段修法之時,大家都忘記了一個相關法案的修正與補強,那就是對於寵物業者管理的根源法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該法案是各地主管機關針對寵物業者進行管理的重要行政依據,也是唯一可以對寵物業上下游者進行輔導、補助與管理的唯一法源,這麼重要的法案在其立法時卻不慎將自身管理權限縮於犬隻管理,此一缺陷也讓日趨完備的母法「動物保護法」變成了只對犬隻銷售有管理能力的「狗狗保護法」,完備的母法精神被子法的疏忽而限制了功能性,實為可惜。

懇請協助推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 
  
惡法不修、生靈塗炭,字句刪減即可源頭管理
 
 
 
  台灣自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歷經各動保單位與立委的多次修正增補後,相關法令與罰則也日趨完備,使得台灣地區對於寵物的照顧以及對寵物的尊重逐漸走向已開發國家之林,但過去各階段修法之時,大家都忘記了一個相關法案的修正與補強,那就是對於寵物業者管理的根源法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該法案是各地主管機關針對寵物業者進行管理的重要行政依據,也是唯一可以對寵物業上下游者進行輔導、補助與管理的唯一法源,這麼重要的法案在其立法時卻不慎將自身管理權限縮於犬隻管理,此一缺陷也讓日趨完備的母法「動物保護法」變成了只對犬隻銷售有管理能力的「狗狗保護法」,完備的母法精神被子法的疏忽而限制了功能性,實為可惜。
 
 
作繭自縛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之法令,本為寵物業者上下游(含活體販售)管理之源頭,內容明訂業者應有之規範以及行政管理等事項,該辦法原本應是國內所有從事寵物相關行業的行事規範基準,但管理條例在立法時卻在第二點將法令適用範圍限縮在犬隻而形成了作繭自縛的現象,法令自貶為「犬隻販售條例」,大開活體販售的方便之門,導至目前全國各寵物店業者大肆進口、走私、私自繁殖各類活體動物,寵物待售環境與來源均不受管制與約束,因而詬病叢生,縣市主管機關(如檢疫所、動保處)也陷入有管理之責卻又無法可管的窘境。
 
    
左圖/寵物店內待售的貓狗環境    右圖/寵物店內待售的兔隻環境(士林鳥園)
 
無法令約束,活體集中營
綜觀國內活體寵物銷售市場,犬隻銷售因有法令約束,至少在合法店面銷售的犬隻上,店頭櫥窗內待售的幼犬均受到基本的尊敬與待遇,但反觀其他類小動物(如鼠、兔類),由於生育率高且門檻低,各寵物店內小隔間或店主家裡幾乎都成為私人繁殖場自行繁殖,其衛生與健康情況十分不良。待售的小動物都是數隻或數十隻被一起塞在擁擠的玻璃箱內相互踐踏,幾十隻小兔共用小水瓶、搶食飼料、踩在自己排泄的內、交互感染黴菌與疥癬等皮膚病等等現象十分普遍。而許多剛滿兩週的幼兔在離乳未完全時即被強迫離乳,加上大量的球蟲感染也讓這些小生命經常在被購買回去後數月內死亡,而死亡後的補償心態又再次促成購買行為,進而讓寵物店成為小動物的死亡的惡循環。
 
  
左圖/寵物店內的群聚感染(疥癬)    右圖/夜市內的打彈珠送兔子
 
拋棄式繁殖、無法令可根治
今年七月初,台中某私人繁殖場以停業為由將數十隻生病的兔隻轉給台中區兔友,試圖以送養、認養的方式來掩蓋其繁殖場照顧不週的事實,數十隻病兔、老兔與傷殘兔之後輾轉由愛兔協會接手安排住院照顧以及後續送養,但根據協會調查發現,該繁殖場根本沒有停業的打算,只是不斷利用兔友與民眾單純的愛心來幫繁殖場處理病兔、老兔與傷殘兔,該繁殖場隨後也換個名稱繼續營業。面對此惡性重大的劣質繁殖者,現行法令卻只有動物保護法可依照顧不週與以罰緩,但因其所繁殖與銷售的並非犬隻,因此無法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對繁殖場進行取締與勒令其停業。法令不週讓執法人員與關心本案的動保團體相當扼腕。
 
   
左圖/私人繁殖場內的環境    右圖/遭繁殖場棄養的歪頭兔
 
無須大工程、字句修正即可源頭管理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小小一句話看似單純,卻也讓每年數十萬計的其他類小動物因此而遭殃,當生命成為廉價消費品後,各地繁殖場不斷的大量繁殖、大量銷售與大量死亡,小動物缺乏管制的被大量繁殖,也因價格低廉進而淪為隨買隨丟的消耗品,隨之而來的行為也讓消費者(通常為年幼飼主)對生命價值逐漸麻痺,也讓從小培養生命價值的教育制度顯得格外諷刺。
 
管理條例之母法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項之精神明白指出『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因此無論於情、於理、於法,管理條例都不應將其他小動物排除在外。法案名稱暨然稱為寵物業管理辦法而非犬隻銷售管理辦法,那麼條例本文內的『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自當修正為『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營業場所內之待販售寵物』,以符合母法精神以及法案名稱精神。
 
   
從法案做源頭管理,讓民眾可以更正確的認識小動物
 
保障合法、活體銷售除罪化
若說要全面禁止動物繁殖與銷售,那樣的訴求的確太烏托邦,畢竟寵物銷售是動物權與整體產業的一環,完全禁止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麼取而代之的就是有效的管理,而有效的管理的出發點在與法源依據,基於此,優良合法寵物業需要被保障與表揚,非法的寵物業者需要被輔導與改善,惡劣的繁殖者就必須被糾舉與制裁。讓合法寵物業者透過銷售與介紹的行為,成為民眾認識寵物與愛護動物的教育點,不再只是單純的金錢銷售。寵物業者也無須再背負「活體販售」的道德罪名。
 
修法管理、共創多贏
有了法源依據,便可對寵物特定業者進行源頭管理,有了源頭管理的保障,合法業者避開了私人大量繁殖的惡性競爭後,民眾可購買到健康有保障的小動物,而合理的小寵物售價自可除去許多衝動性飼養、小朋友拿零用錢私下買來偷養等等的潛在棄養行為,進而有效減少各種棄養機會。而修法之後未來寵物店的業績來源就不會只是那區區幾百元的小動物價格,而是當小型寵物受到尊重後而帶來的正面周邊價值,如更好的籠舍銷售、更精緻的飼料耗材推廣、寄宿美容等服務的擴大、小型動物醫療需求擴大等等多元價值的產出(可參考貓狗受寵之後的產業價值鏈)。管理條例的修正有助於整個寵物產業轉型與提升,不再只是拼活體銷售,而是真正結合飼主需求、寵物照顧以及教育的多元化產業。期望國內相關單位與立法機構可儘早正視此一現象並改善之。
 
 
乾淨寬敞的照顧設施,有助於教育民眾飼養觀念/愛兔協會送養會現場
 
 
 
附錄: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牧字第8900402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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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愛兔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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