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兆豐金松菸巨蛋開發案融資契約簽訂之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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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陳情主旨:

一.   臺北大巨蛋BOT案弊端重重,建請  貴公司審慎評估專案融資之高度風險。

二.   臺北市議會已於6月1日決議保留松山菸廠作為台北市的第二座森林公園,建請  貴公司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國際金融業赤道原則,勇敢拒絕破壞環境永續之大巨蛋專案融資申請案,莫成為財團金蛋謀害森林公園的幫兇。

說明:

一.  
98年9月10日,監察院認定臺北大巨蛋開發案因「變更協力廠商又重提投資計畫書違反促參法」、「議約結果違反促參意旨與相關法令、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核有違失,糾正行政院工程會(下稱工程會)與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監察院糾正至今已逾六百多日,北市府並未積極針對糾正違失進行改善,反而變本加厲,明知得標廠商送審報告書並非原投標時期之投資計畫書,開發量體也違反原始公告之開發量上限,竟於100年6月30日核發建造執照在案,顯已圖利特定廠商,陳情人已於7月5日再度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二.  
遠雄巨蛋公司變更協力廠商為美國HOK與「瀚亞建築師事務所」,然經查美國HOK曾接受台北市政府委託進行【松菸設置多功能體育館可行性】之評估作業,徐少遊建築師曾於91年11月28日與北市府簽訂「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契約」,依照合約內容與採購法相關規定,「徐少遊」及其本人與羅興華建築師合組之「瀚亞建築師事務所」,依法均不得參與與本案有關之商業行為,亦不得參加與臺北大巨蛋有關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三.  
都市計畫法第38條明定:「特定專用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在都市計劃既然是「文化體育」用途之特定專用區,自應依特定專用區(文化、體育)使用。且「擬定台北市原菸酒公賣局松山菸廠土地為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亦載明:「本特定專用區將以提供文化體育設施使用為主,商業休閒遊憩為輔」,因此本案的商業量體應該要比巨蛋量體還小,這樣才符合細部計畫的規定。然經查遠雄巨蛋公司規劃設計之台北大巨蛋,商業量體達21萬9144平方公尺,兩倍於大巨蛋體育館的10萬5850平方公尺,已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四.  
臺北大巨蛋案公告申請須知第七頁第2.2.4條開發量限制明訂「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經檢視北市府所核發之建照內容,開發量體總樓地板面積達49萬2764.91平方公尺,遠超過本案申請須知公告之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31萬6800平方公尺,違法之開發量體將嚴重影響本案財務計畫之正確性,建請  貴公司審慎評估遠雄巨蛋公司送審之財務評估計畫。

五.  
民間團體已針對臺北大巨蛋各項違法事項提出行政與刑事訴訟,除針對違法通過之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與建造執照提出撤銷訴願(訟)外,也已針對涉嫌違法圖利財團之公務人員(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前台北市教育局漲吳清基)提出刑事告發(訴),近期也將追加現任市府官員為被告,因司法審查程序冗長,相對也增加了大巨蛋長期性專案融資在執行上的不確定性,建請  貴公司審慎評估本案之高度融資風險。

六.  
臺北市議會已於6月1日決議保留松山菸廠作為台北市的第二座森林公園,台北市信義區全體里長、八十多位藝文界人士、前台北市黃大洲市長與  鈞院王建?院長等,也均陸續公開表態應保留松山菸廠為森林公園,祈請  貴公司體恤台北市民生活環境惡化之困境,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國際金融業赤道原則,勇敢拒絕破壞環境永續之大巨蛋專案融資申請案,共同成就台北市的第二座森林公園,切莫成為財團金蛋謀害森林公園的幫兇。

 

此致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陳情人

臺北市信義區新仁里里長李財久

臺北市大安區華聲里里長陳金花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兼代表人游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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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Giant

本陳情書,本人建議重點應要求台北市府執行6/1市議??議案. 謝謝!

GG

真的很無聊~怎不去抗議隔壁的"松菸文化園區"~都動工了也沒看你們在抗議~為什麼呢?

1

加入時間: 2007.10.20

好奇寶寶

加入時間: 20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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