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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期待一個有國際級首都視野的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2011/06/0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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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期待一個有國際級首都視野的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對台北市社大自治條例審查之緊急聲明

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擬訂的「臺北巿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即將於明(6/8)日下午在議會二讀,但這項攸關台北市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的母法草案,不論法案內涵或條文內容,不但未見永續前瞻視野,更讓人憂心的是條文內容針對社區大學的預算希望社區大學自籌、場地也自覓;

我們實在無法從這個即將通過的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看到郝市長提出「終身學習城市」的視野和願景

 

自台北市成立第一所全國社區大學的這十幾年來,我們看到許多台北市終身教育的推動甚而許多市政的推動;包括國際花博的志工的推動,幾乎多由社區大學為核心落實於各社區,主要原因,因為沒有一個社教機構能像社大在社區紮根如此之深,再加上社區大學在推動之始,即肩負有推動公民社會及解放知識的使命,期待透過公民的終身學習,也能成為城市進步的重要推手。

 

台北市政府在郝龍斌市長競選時,曾公開表示在各行政區的社區大學,設置社區學習服務中心,建立社區學習網絡,利用空餘校舍設置實體社區大學,打造台北成為一座學習型城市,帶給台北市民廣大的成人學習人口極高度的期待 ,但從「台北市政府版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尤其在經費補助、社大場地提供、學位授與等方面仍未見永續前瞻視野;建議逐條討論,並聽取民間聲音,籲請台北市議會正視台北市社區大學多年的努力,並給予更長遠的支持。


我們的具體建議:

 

l          經費補助-

我們建議依終身學習法「直轄市……辦理社區大學,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的規定,並明訂: 

(政府應辦事項─社區大學預算)

市政府應編列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必要經費,其經費總額以不低於教育局前一年決算之千分之三為原則。

教育局得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公民社會推動和地方學研究發展成果與整體貢獻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教育局訂之。

l          提供永續辦學空間

(政府應辦事項─社大辦學空間提供與整備)

社區大學應有獨立辦學空間,由教育局負責提供與整備,亦得視需求由受委託辦理之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於核准開辦之行政區內另行覓妥,報教育局核備。

l          學位授予

《社區大學是否授予學位,依中央規定或由台北市修法施行》

目前不論成教學者或社區大學之相關研究,均積極呼籲政府效法先進國家,授予成人終身學習學位,以提升公民素質。相關單位亦已積極研議修法,因此條例中不宜明訂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社區大學授予學位之相關規定, 只要依中央法規施行即可。在此之前,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畢業證書、學分學程證書、研習證書或終身學習資歷證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社大實務工作代表另訂之。

 

《賦予社大組織編制更大彈性,以利因地制宜》

此外,我們認為社區大學是目前全台灣最具因地制宜且能動性最強的終身扔機構,其也扮演非常重要的社區經營與培力的陪伴角色,因此應給予社大之組織編制更大彈性:除專任校長綜理社大辦學業務之外,基於照顧不同區域不同社大之發展需求,應由社大自行編制,報主管機關核備即可;草案第九條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發展委員會,作為主動發展、規劃各類課程及學程,並兼負課程審查之法制機制。目前市府版草案「課程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反為較末端之機制。

 

《市府應設置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評鑑辦法亦應由審議委員會訂定》

為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綜整公部門(各局處)及民間資源,市政府應設置「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負責訂定社區大學評選、評鑑辦法及各項社區大學政策協商審議。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之組成包括:市長、教育局長、文化局長為當然代表;社區大學代表三人、社區代表二人、專家學者三人,該項委員接受公開推薦由市政府遴聘之。其中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此外,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為輔導與評鑑社大之法定機制:市府版草案既有對社區大學評鑑之機制(第十三條),又另使教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監督及輔導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其辦理不善者,嚴重時得停止或減少補助,或終止契約(第十二條),將造成雙頭馬車且在評鑑之外,過度干擾社大辦學致違背委託辦理之精神。因此草案第十二條、十三條輔導與評鑑機制應予整合,強化對社區大學進行輔導及評鑑朝法制化發展。

 

我們期待此次之法律制訂,能讓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社區大學,攜手為打造台北市廣大成人學習更具前瞻性的終身學習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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