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瑩律師呼籲開發區域不適當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環說書」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五)影音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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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以下資料,照登於後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發言單(100/04/18)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

也將原發言影音貼上。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6DiEDZ5wkE

一、系爭基地於納莉風災時,積水深度達300公分,接近1層樓,本案規畫將機電設備置於1樓(見100年3月答覆說明p2-58),日後機電設備泡水、停電,恐將影響冷凍胚胎、細胞、細菌、病毒之保存,對研究工作之影響應予評估。系爭基地目前僅有少數低矮建物,未來增加大量建物後,淹水樓情況若較以往更嚴重,2樓以上實驗室內貴重儀器之泡水損失,及化學藥劑、細菌、病毒洩漏之外部影響,應予評估。國家生技園區選擇易淹水之地點設置,徒增風險與公帑浪費,應審慎評估有無其他地點替代方案。

二、廢污水部分,應針對生技園區特性,設置加嚴標準管制,而非僅承諾符合一般公共污水下水道納管標準(見100年3月答覆說明p2-60)。

三、南科台南園區生技產業聚落面積高達53公頃,定位與功能為製藥應用與量產,該園區土地閒置問題嚴重。建議中研院將國家生技園區設置於南科,同時將院內生技相關研究單位一併遷移,集中設置「中研院台南分院」,既可發揮群聚效應,解決南科土地閒置問題,又可平衡區域發展,且國家生技園區若發展順利,未來擴充空間較現址寬廣,且不必忍受易淹水的不良環境,而中研院其他研究單位亦將有較多空間可使用。

四、徵收係違反人民意願剝奪財產權,縱有補償,通常亦較市場行情更低,應及早通知因本案間接受影響之土地權利人。

五、徵收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非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本案如重新調整建物配置(例如:將面積0.47公頃之「育成中心」設於區外他處,將相同面積的國家實驗動物中心,移到東側),使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不要單獨建在園區南側,不僅可避免徵收侵害人民財產權,又可大幅節省軍方搬遷及設置防爆牆之公帑。

六、希望環評不要限制民眾發言時間,以落實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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