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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大會能幹什麼呢?

2011/03/3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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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來義鄉南和村長連正三,為兌現召開村民大會,表達民意的競選政見,特別向鄉公所申請召開籌備會,並將於4/8號正式召集村民與鄉轄各機關團體代表,宣導政令,發揚倫理道德及促進地方自治建設之基層集會,以使人民徹底了解村民大會之重要性。

      來義鄉公所民政課長朱清雄表示,現行的鄉行政區域及村的編組,大多源自日據時期的庄舊制,並據此成為本鄉及本鄉所屬自治團體行政區劃之基礎。鄉自治法規乃依民國48年11月26日公佈「台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民國53年起核定之「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民國64年頒之「台灣省鄉鎮轄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制定,使地方基層集會,能為地方事實需要而召開,也讓本鄉在施行地方自治上更增健全與完整。

      民國85年2月行政院函查,當時台灣省政府於5月10日發令施行的「台灣省各縣市村里大會實施辦法」,據此

(一)本鄉組設推行小組,協助縣輔導組輔導村民大會之推行

(二)明定村民大會功能職權1.   議決村內公約或村間公約事項

  1. 議決村內興革事項及各種捐款處理
  2. 議決村辦公處之提案及村民建議事項
  3. 聽取村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4. 向村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5. 表彰村內好人好事事項
  6. 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
  7. 議決對內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8. 議決村內公約或村間公約事項

      村民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村長認為必要並經村住戶戶長十分之一以上同意,或村戶長五分之一以上請求開會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主席由村長擔任,每戶至少應有成年村民一人代表出席,村民認為有必要得通知村內單位派員列席,列席未到者,可報請鄉公所、縣政府議處。地方自治議事機關乃民意組成的最基層議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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