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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菸 游藝 促參總體檢公聽會意見

2011/03/1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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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促參總體檢】公聽會書面意見

發言時間:100年3月17日

發言單位:松菸公園催生聯盟http://blog.roodo.com/getoutdome

發言代表:召集人 游藝    0933205638   arthuryo@gmail.com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oNTXj-UmRg

松菸提環評與促參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VtGVqjUQ3U

(抱歉不知為何畫面不清楚,這是自動對焦的攝影機。也許有人可以指教。)

發言主旨: 以「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臺北大巨蛋)為例,提供促參法修法建議。 

前言:

    民國92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於工程會網站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下稱臺北大巨蛋),並於93年5月17日評選出最優申請人「臺北巨蛋聯盟」(下稱遠雄),95年10月3日簽訂BOT契約。經本聯盟向監察院陳情臺北大巨蛋甄審、議約之諸多弊端後,監察院於98年9月1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公佈糾正臺北大巨蛋開發案之違失。

    四年多來本聯盟積極推動保留松山菸廠作為臺北市的第二座森林公園,也努力追查臺北大巨蛋之各項弊端,本聯盟在此以臺北大巨蛋為例,統整臺北大巨蛋招標、甄審、議約與簽約的荒謬之處,以及98年監察院糾正內容,提出促參法修法建議。

修法建議:

一. 工程會身為促參法之主管機關,應有效管理促參案件各主辦機關上傳公告之內容,並積極監督各促參案件之招標、甄審與議約程序:

(一). 修正促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及建檔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招標公告、甄審、議約資料與會議紀錄。」

(二). 修正促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說明:

1. 臺北大巨蛋「開發量上限」爭議:(1). 臺北大巨蛋申請須知第二章2.2.4.就「開發量限制」載明:「…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其中大型室內體育館之樓地板面積不應小於三萬五千坪(約一一五、五00平方公尺)…」。佢料,遠雄提送都審通過的總樓地板面積達570,703㎡,遠超過申請須知公告之開發量上限,量體暴增80%。經本聯盟追查發現,工程會網站並無任何補充公告申請須知開發量上限變更之相關事項,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顯未依法進行公告。(2). 本聯盟於本案歷次環評與都審會議均提出開發量上限暴增疑義,北市府均以「已公告在工程會網站」為由一語帶過。經本聯盟透過台北市議會向北市府調閱相關資料,北市府回覆因工程會網站改版,故先前上傳之檔案已經不在網路上。僅提供93年4月15日公告於工程會網站之「申請須知變更、補充內容公告稿」檔案紙本供議員參閱。經檢視該公告並無任何有關「變更開發量上限」之內容。(3). 本聯盟委請立法院向工程會調閱相關資料,希望能經由主管單位提供的資料來釐清開發量體爭議。佢料,工程會回覆工程會網站上之促參案件均由主辦機關自行上傳公告,工程會並未針對主辦機關上傳之公告資料建檔管理,請立法委員逕自向北市府索取相關資料。(4). 又經調閱相關公文發現,北市府於招標釋疑階段,竟單獨給予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原遠雄公司合作建築師)放寬總樓地板面積的函釋,而其他申請釋疑廠商得到的答覆則不相同。(5). 本聯盟主張「開發量上限」乃促參案件財務可行性與獲利評估之核心要件,在北市府無法證實是否曾於工程會網站與政府採購公報中針對「變更開發量上限」進行補充公告,並於事後同意遠雄暴增開發量體,北市府顯以涉嫌圖利特定廠商。本聯盟主張工程會身為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理應於招標公告階段負起監督之責。

2. 遠雄於得標後變更協力廠商同時「變更投資計畫書」:(1). 本案最優申請人(下稱遠雄)於得標後申請變更協力廠商遭甄審委員會否決,經數度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工程會均判定北市府敗訴,北市府始於95年6月19日召開本案第八次甄審委員會議。(2). 經查,台北市議會黃珊珊議員曾於議會質詢大巨蛋第八次甄審委員會前,至少有三名以上的甄審委員與遠雄餐敘,此舉已然違反甄審委員不得與投標廠商私下接觸之規定,結果原本第七次甄審委員會以9:7不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的決議,卻在第八次甄審委員會時以9:2大翻盤,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為羅興華建築師與美國HOK,且該次會議遠雄除變更協力廠商外,同時也變更投資計畫書,佢料甄審委員會明知違法竟也予已同意。(3). 再查,遠雄變更的羅興華建築師,其實與承攬臺北市政府委託大巨蛋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的徐少遊建築師,同屬「瀚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公地點也都相同,甚至在大巨蛋第一次都審專案會議的會議紀錄中,也登載簡報單位是徐少遊建築師事務所,顯見遠雄變更新協力廠商之資格,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案第八次甄審委員會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的決議違法,且與遠雄餐敘的甄審委員中,有一位陳姓甄審委員已因其他標案甄審過程中收受廠商賄賂遭判刑確定,足見當時甄審過程弊端重重。顯見內情不尋常。本聯盟主張工程會身為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理應於甄審階段負起監督之責。

3. 北市府於議約階段大幅放寬申請須知原公告合約草案內容:(1). 促參甄審應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原公告之內容: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4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原公告之內容」。(2). 北市府於議約階段大幅變更原申請須知公告之合約草案內容,放寬39項有利於遠雄不利於北市府的合約條文內容,此部分已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本聯盟主張工程會身為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理應於議約階段負起監督之責。

二. 促參法應明訂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公告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 修正促參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二). 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應將公告摘要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說明:

1. 臺北大巨蛋「變更開發量上限」未依法公告於工程會網站,招標公告程序具重大瑕疵,不符政府採購法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2. 本聯盟主張依本法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公告,應上傳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任由主辦機關隨意選擇網站進行公告,並於招標程序完成後任意移除相關公告資訊。

三. 臺北大巨蛋的環評與都審程序中,聯盟提出非常多的爭議點,都遭北市府與開發單位以本案已簽訂BOT契約需履約為由,要求環評與都審委員應尊重合約內容。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9條明訂主辦機關應於招標前先行辦理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規劃,而環評法第四條明訂開發行為應於「事前」進行評估,環評法第六條明訂「開發行為應於規劃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明訂「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劃,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有關規劃之階段行為。」故綜合促參法與環評法之相關規定,主辦機關於公告招標前先完成環評程序依法有據,且環評作業準則亦明訂環評程序應針對居民意見進行問卷,或召開公開說明會進行說明,更有利於民眾知的權利與公民參與的落實,工程會應於修法時加強這個部份。

四. 促參法的精神是為了吸引民間投資建設提升全民的生活品質,但經檢視台北市的數個重大BOT案,都有本末倒置的問題。以市府轉運站與交九轉運站為例,市府轉運站BOT案僅5.7%的樓地板面積屬轉運站功能,交九轉運站BOT案則僅9.4%的樓地板面積作為轉運站使用,其餘空間均成為BOT廠商的商業空間。但兩個轉運站開始使用後我們發現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因轉運站量體不足,造成候車空間受到擠壓,遇年節或大量輸運的期間,都讓候車民眾無法擁有一個舒適的候車空間,老人、小孩甚至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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