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從「法官法」提升司法人權
同是行使司法權的法官與檢察官,卻被一分為二軒輊分明,這與歐洲國家二者同時規範在同一法典中,有如天壤之別;其實二者猶如親兄弟,同是職司偵查、追訴、審判、執行司法權,所以檢察官係屬司法官,怎可逕渭分清,在其間畫下一個這麼深的鴻溝?
法規中甚至也有「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有少數嚴重戕害百姓司法人權的檢察官,常違反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論、竄改筆錄等辦案法則,也應要有如同「法官法」來約束檢察官,嚴重者也應有淘汱機制,而不是只有恐龍法官要淘汱,恐龍檢察官還要更可怕呢!邁入建國百年了,台灣司法人權真的要加油了。
普羅眾生,最最需要的是一部「人權保障書」,而不是被逐漸擴張的行政權來吞噬其基本權利;馬總統也三番五令,要各部會就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的部份進行檢討改進,但是至今卻沒看到下文。百姓希望就從「法官法」、或者是「司法官法」開始,讓百姓感受台灣是「司法為民」的人權國家,屆時人權指數提升,馬總統也可以很驕傲向國際間表示台灣是人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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