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糾正,我裝傻-自始無效的大巨蛋BOT』
發稿單位:松菸公園催生聯盟
採訪時間:2011年1月24日上午9點
採訪地點:監察院大門口人行道
500天前(98年9月10日)監察院正式公佈糾正台北大巨蛋案,但行政院工程會與臺北市政府至今尚未改善監察院糾正的違失,北市府還在99年12月9日明知量體違法的情況下,強行通過大巨蛋都市設計審議,將都審會本應依法把關的皮球,踢給環評委員來傷腦筋。
遠雄已於99年12月22日大巨蛋替代方案環評說明會中,公開承認目前都審原則通過送環評審查的投資計畫書,並非原本投標時的版本,此舉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之相關規定。除此之外,北市府同意遠雄變更的協力廠商,竟然和負責大巨蛋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的是同一個廠商,公然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繼日前遞送撤銷都審訴願書的行動後,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將於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公佈相關違法資料,敦請監察院應立即糾舉臺北市政府相關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行為,並彈劾現任臺北市市長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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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游藝 0933205638 arthury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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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促098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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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 |
廠商名稱 |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收案日期 |
2009/12/18 |
結案日期 |
2010/4/30 上午 |
目前辦理狀態 |
結案 |
案件審理結果 |
撤銷(有理由) |
判斷理由 |
一、 按「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其異議及申訴,準用政府採購法處理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對於主辦機關辦理由政府規劃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及審核程序,認為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三、對甄審結果後,簽訂投資契約前之相關決定提出異議者,為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審議判斷書應指明主辦機關有無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經指明其有違反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1項、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下稱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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