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審查 立委炮轟台灣賦稅無人權
躺了近5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在元月六日上午九時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中,由林淑芬立委等19人重新提出委員會審查,包括財政部長李述德、考試院銓敘部法規司、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力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院主計處等代表均出席備詢。納稅者權利保護已是國際潮流,且為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近二十年來立法重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亦同時保障人民有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各項基本權利,唯現階段我國相關法令闕如,人民尊嚴難以完整維護並時遭侵害。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審查 立委炮轟台灣賦稅無人權
記者洪小琥報導
躺了近5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在元月六日上午九時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中,由林淑芬立委等19人重新提出委員會審查,包括財政部長李述德、考試院銓敘部法規司、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力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院主計處等代表均出席備詢。
納稅者權利保護已是國際潮流,且為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近二十年來立法重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亦同時保障人民有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各項基本權利,唯現階段我國相關法令闕如,人民尊嚴難以完整維護並時遭侵害。過去幾年來,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比較,賦稅人權的改革如牛步。雖然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其中一項就是,「保障納稅者權益」、「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但是財政部長李述德在答詢時仍然認為現行各種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訂有相關規定,為免相關法令疊床架屋,產生法規適用上的困擾,不宜採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內之規定。據國內稅法學者指出,去年一月六日所修正的稅捐稽徵法加入了對於納稅人權保護的幾條法條,但是遠不及許多先進國家。五年前提案的前立委王榮璋也曾指出當年他所提出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曾遭到財政部百般阻撓,而99年初稅捐稽徵法修法增列所謂的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僅有宣示意義,台灣賦稅人權的保障仍未落實。
立委羅淑蕾在質詢時表示,我國目前稅務行政救濟無濟於事,拖了十多年還糾纏不清的案子很多,行政法院的判決書與稅務單位的答辯狀幾乎相似,如果納稅人好不容易官司打贏了,所謂的另為適法處分,案子又回到稅捐機關重新開單,甚至有抗告不影響執行,動不動查封納稅人存款,讓很多公司不是經營不善倒閉,而是被查帳查到倒閉,嚴重侵害納稅者權利。但是羅淑蕾也提到這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經會計師公會同業研究討論後,認為內容有點像拼裝車,未來她會重新整理提出更完整的版本,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立委賴士葆在質詢時更提出一份強有力的報告,內容說明近十年來大法官解釋共有182件(從500~681號),與租稅有關的共有35件,其中有16件被大法官解釋宣布是違憲、違法的,財政部實在很漏氣!大法官解釋違憲、違法的租稅案件,內容大致可以歸類兩大項:(1)過多的解釋函令,拿來做為課稅依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2)租稅罰款過高,違反比例原則。對於訴願救濟及復查制度,賴士葆更批評為「訴願僅淪為稽徵程序之延伸」,行政法院的判決書與稅務單位的答辯狀幾乎相似,根本是官官相護,復查都是自己人擔任,沒有外部人員參與審查,根本就像東廠一樣。所以賴士葆也提案要求財政部,於復查過程納入外部專家人士,而且比例至少應達2/3,並落實公開言詞答辯,以健全稅務訴願機制,保障納稅人權利。
立委賴士葆在去年立法院質詢時,曾提出財政部是民怨第一的單位,稅務訴願救濟案件在全國行政機關中名列第一,而人民跟政府打官司最多的單位,財政部國稅局也是第一名。究其原因是現行實務上財政部用許多未經立法程序、自家關起門來訂的「解釋函令」來課稅,賴士葆形容,這些「霸王條款」,很多都是30年前的解釋令、解釋函,根本不符合現在的時空環境。照常理現行法律平均5到10年修正一次,但是財政部現在的所有的用解釋令函7,862個,10年以前的解釋令還在用的超過百分之七十。
成大教授柯格鐘曾指出,法院判決通常採保守態度,信任稅捐單位說法,並以解釋函令作為判決理由。許多稅務官員在爭訟時拿出解釋函令,企圖為自己辯護。但解釋函令的目的是拘束機關和公務員,確定他們執行公務的統一性,沒有對外效力,不可用以拘束人民,並不是法律。看來要落實納稅者權力保護立法,檢討解釋函令的濫用是極重要的一環,唯有落實租稅法定主義,才能改善稅務關行政裁量權過大的沉?。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